應該有機會.可以透過協商,或是許多人建議找尋瑕疵,走法律.
但個人建議,與業代協商,表示自己家庭的因素,需請諒解
願包些紅包.拿回大部份的錢,和氣圓滿.
(此方法,談判上因已先低頭,所以無法全身而退)
此風不可漲,不客氣的回文:
又是一個"可能"賤踏服務業的奧客.
1.看房子買房,對於許多人是人生大事,許多事前與家人討論
或是房子相關資訊,大部會先做功課.連資金來源都沒討論?
(也許你們覺得是小事)
2.事後反悔時,上網找尋能人,要能全身而退.
世上並不是說句"對不起"就能無事,仍需付出代價.更何況
你們都尚未和業務人問說聲對不起.
服務人員的好壞我們無從得知,但是你們主動去那看房,要求服務
也夫婦2人商討,自行決定購買及簽約.
下一次與服務人員見面時,你們直接要拿簽約流程/文件之相關法律來
說:"你們沒有給我們審閱期........我不要買了,10萬元還來"
"不退? 我找銷保官,我找....... "
這就是讓服務員做白工之餘,還要被人指責銷售有問題.讓要調解,上法院....
試問,如果付了10萬定金後,業代說"不好意思,這房子我想收回不賣了,10萬元還你"
你是否會接受呢? 或是否又上網來,尋求如何要業代加倍奉還呢?(取回自己10萬,業代賠你10萬)
如果雙方隨時可以說不要了,都可以拿回來,那麼又何需簽約,何需先付定金呢?
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
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
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
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
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傑瑞的旅遊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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