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5減租固然有其時代背景但是已經事過境遷過時惡法早該走入歷史把土地物歸原主政府繼續不作為看來也只有以擴大家庭農業經營來自力救濟wrq0049 wrote:我有收回部分375減租首先確認是否在附近有農地(如果沒有是否願意買一小塊)再來租約到期後跟公所提出以擴大家庭農業經營申請收回對方會提出續租 這時由公所進行佃農收入與支出審查(同一戶口內所有人,如有成年沒工作的以基本收入與基本支出計算),如果收入大於支出(扣掉375農地的收入) 就可收回(補償農作物損失)我總共才花13萬就收回2.5分農地
這個問題很有趣~但我覺得有一條路可以試試,是合法但有脫法的問題。就是將土地的其中一點點贈與給對方,讓對方變成共有人。(贈與並沒有優先購買權問題,但仍然有民法425之適用)然後,將土地賣給共有人~~因為是賣給共有人,就沒啥優先購買權問題囉~~
已經修法人人可買農地---中華民國的自然人都可以買賣農地,除了法人組織仍有所限制。民國89年1月28日農發條例大修改,這一天算是農業發展的重要分水嶺.....政府修法,放寬為「農地農用」,即管地不管人。Junodidi wrote:請問是地主先購買一小塊農地嗎 可是地主應該無法買農地 因為沒有農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