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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屋合約載明:「...以現況點交...,賣方不負責標的瑕疵責任。」,以後房子有瑕疵問題,就不能找賣方負責了?

同樣的案子都能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了

最後還不是看法官怎麼判

在這有啥好爭的


不用對著法條咬文嚼字啦,拿些判例出來比較快

barchang wrote:
再感謝樓上幾位大大...(恕刪)


其實不用擔心那么多,
現況交屋 就自己把屋況撿查仔細一次
房子不是紙糊的。沒那樣脆弱
再來, 有問題也是要找建商處理
房子也不是原屋主蓋的。
買賣合約上註明「現況點交」,這是傳統過去的作法,並無法排除物之瑕疵擔保

因為所謂「現況點交」的定義,並不是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若合約上註明現況點交不用擔心,仍可向賣方提主張權利






小小凱文 wrote:
買賣合約上註明「現...(恕刪)


現在重點應該是後面那句「...現況點交...,賣方不負責標的瑕疵責任
是否算特約免除了賣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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