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228 wrote:房子確定在我跟妹妹名下的!! 那就去申請補發呀有甚麼好擔心的除非有其他不可告人的事情沒說這版上在問這種簡單問題的通常背後還有更多事情沒有說出來然後又希望網友們幫你觀落陰想出來解決方式
要賣子的有所權人(你,妹妹)要有下列文件才能賣房子。1.身分證正本+影印本正反面1份。2.印鑑章。3.印鑑證明1份。4.權狀正本。5.房屋稅單影本。6.戶口名簿影本(如果要申請自用增值稅申報才需要此文件)。7.近期水、電、瓦斯、管理費收據(可以交屋當天再後補,稅費分算用)。其中「印鑑證明」需要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而且限一年內有效…您的親戚無法替你申請,所以也不能替您賣房子。權狀是可以申請補發的,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後要地政事務所會公告一個月,才會拿新的給你。因為土地很容易重劃(地號會變動),之前我找不到30年前的權狀,想去申請補發。結果地政事務所的人說,已經放在我們這裡好多年了,等你要異動時我們會給你新的。可見有舊權狀也沒有用的。
一、明知未遺失,以遺失為由向地政申請補發權狀,如果成功補發,會將遺失原因記載入土地登記簿,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二、權狀如在無法以協商取回的情形,相信也撕破臉了,最直接的就是告刑事侵占,逼對方將權狀返還。當然這部分有些細節及證據蒐集要注意,就不詳一敘明了。三、土地建物各類稅費,如果曾由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墊付的情形,至多就是附利息清償,不會改變所有權歸屬。
23015432 wrote:這版上在問這種簡單問題的通常背後還有更多事情沒有說出來 ...(恕刪) 我懷疑樓主就是想避開他妹妹,把房子賣掉。就算他妹妹擁有一半所有權,等買了新房,嫂子搬進去,新房裡沒多餘的房間,權狀沒他妹妹的名字,他妹妹也無可奈何!他阿姨想防的人,就是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