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寫買賣意願書(俗稱斡旋單)的話,裡面服務費確認裡應該有一項"立書人或其配偶,二等親內親屬,於賣方(屋主)委託期屆滿二個月內成交,視同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如果屋主委託期到5月底你也要等到8月才能簽定買賣契約,當然要賭不被發現也是可以
Annie0201 wrote:事情是這樣的,先前...(恕刪) 換個立場 你是仲介 屋主委託你一千二百萬的房子,你找了許多買家,也出了許多價最後有位只出一千萬 談了數次談不成,過了合約期,十天內一千萬的買家去找屋主,以一千萬談成。因為屋主省四十萬,買的省二十萬……再加上屋主經過數月的賣買期,也無出更高價的買家所以同意賣屋。若你是仲介,你覺得合理嗎??你不會去訴訟嗎??除非該次,你有花仲介費,讓另位 業務成交的 就是第一位仲介的問題還有人回文說 ..."我笑了……"不知是仲介笑還是賣買方笑……
rstmeqft wrote:換個立場 你...(恕刪) 所以屋主說他會給仲介服務費,我也會給後來幫我的那個朋友服務費,因為他幫我把價格講下來(比原本仲介給我的底價低一點)。我現在擔心的是,仲介有沒有可能會來跟我要買方服務費呢?這樣會變成我要付兩次服務費....屋主那邊確定也會給仲介了....
marx1964 wrote:這麼簡單的問題還需...這麼簡單的問題還需要問?看合約怎麼寫就怎麼走通常約滿一毛都不用給...還有人說追蹤客戶勒~~太好笑了約都滿了我要賣給誰關仲介屁事..(恕刪) 真的關仲介個屁事 別真的以為笑笑就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