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ulata wrote:
為何用過失致死來判呢??
所謂的過失應該是犯案者沒有意識到會傷人,因疏忽所導致人命死亡才能用這條去判..
這該用謀殺罪來判才對
否則下毒殺人、開車殺人、用手勒死人
不就全都能用過失致死來脫罪...
真要用司法還百姓公道的法官, 多的是可以讓建商悔不當初的法條可用
結果呢?
...(恕刪)
這案子如果當初檢察官是用 殺人罪 來起訴
最後可能會因為 沒有殺人的"故意" 而被判無罪
目前台灣的法律規定就是這樣
大概找不到可以更重逞罰建商的法條了
就說是法律制度問題 不是恐龍法官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