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除非你的親戚再那幾年有出現消失的狀況,那麼繼承只要辦通過,那一瞬間土地就跟其他叔伯無關了,但是通常其他親戚也會得到其他東西,或是當初就是由你父親照顧祖父所以大家有共識就是由你父親繼承。
但是按照你的說法你父親已經繼承取得土地並持有超過30年了,這塊土地老早就跟那些親戚沒有關係了,接下來你父親這邊的遺產,媽媽以配偶身分自動取得一半未分配財產,剩下的一半才是父親的遺產然後是媽媽跟你的兄弟姊妹平分。
不過~民法是這樣規定,但是民法也有說遺產分配是法規規定,但是民法也尊重當事人意志,所以只要所有人都簽章無異議,財產誰分多誰分少其實沒有一定,所以你只需要擔心你的兄弟姊妹就好不需要擔心上一輩的事情!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mioka wrote:
接下來你父親這邊的遺產,媽媽以配偶身分自動取得一半未分配財產,剩下的一半才是父親的遺產然後是媽媽跟你的兄弟姊妹平分。
又一個謠指部的再亂傳了!
既然你會講法規,那麼法規上,根本就沒配偶身分自動取得一半未分配財產的規定,而是配偶與子女繼承位階相同,大家一起均分
至於民法1030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被繼承人的資產必須要大於配偶,先向國稅局申報後,配偶可以先拿走雙方資產、遺產的差額的一半,剩下再與子女均分
cinnamon coffee wrote:
又一個謠指部的再亂...(恕刪)
原來如此,之前一直都是這樣認為並沒有特別去翻法條,其實也是聽別人講的,所以也算是受害者之一

所以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下去均分,不過我特別跑去看了法條1030-1 的1款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所以在版主的case裡面,至少就那塊土地的分配來說,應該是採取各繼承人平均分配,因為那塊土地是繼承祖父遺產得來,所以土地應該是直接變成遺產由版主跟版主母親跟兄弟姊妹均分,並不會被視作版主父親的剩餘財產,當然也不會有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問題,不過只要各方都沒有意見,國家也是尊重繼承人達成共識的分配方案的。
所以你說的:
至於民法1030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被繼承人的資產必須要大於配偶,先向國稅局申報後,配偶可以先拿走雙方資產、遺產的差額的一半,剩下再與子女均分.....
其實也是有待商榷,因為雙方的資產如果是繼承得來的就不會被當作剩餘財產看待,而這些小差異都有可能造成財產分配數額的大規模變動....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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