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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留下遺產分配問題

先確定您父親是否已繼承您祖父的土地,如果土地早已經在您父親名下,
您父親身故,此土地就是父親遺產,依民法繼承篇,您母親有應繼份,
如果母親跟子女(卑親屬)(第一順位)繼承,就均分,
舉例:母親及2子女,就一人分三分之一.
如樓上大大所說土地是早已經在父親名下,父親單獨持有這塊土地已經超過三十年了,然而現在父親過世只有我的母親單獨繼承這塊土地,所以
如果要爭產的話父親在世時,父親的兄弟姊妹就應該提出是嗎?
如果不提出等土地變成是我母親繼承時他們也沒權利討?
理論上當初在辦繼承的時候,如果有除了你爸以外的其他繼承人。那麼戶政事務所或者地政事務所也會要求你祖父的財產繼承表的有權繼承人也要蓋章代表同意分配方案(因為這個戶政機關都會調資料出來看,確定所有人都蓋章符合規定,否則就會叫你補件)

所以!除非你的親戚再那幾年有出現消失的狀況,那麼繼承只要辦通過,那一瞬間土地就跟其他叔伯無關了,但是通常其他親戚也會得到其他東西,或是當初就是由你父親照顧祖父所以大家有共識就是由你父親繼承。

但是按照你的說法你父親已經繼承取得土地並持有超過30年了,這塊土地老早就跟那些親戚沒有關係了,接下來你父親這邊的遺產,媽媽以配偶身分自動取得一半未分配財產,剩下的一半才是父親的遺產然後是媽媽跟你的兄弟姊妹平分。
不過~民法是這樣規定,但是民法也有說遺產分配是法規規定,但是民法也尊重當事人意志,所以只要所有人都簽章無異議,財產誰分多誰分少其實沒有一定,所以你只需要擔心你的兄弟姊妹就好不需要擔心上一輩的事情!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mioka wrote:
接下來你父親這邊的遺產,媽媽以配偶身分自動取得一半未分配財產,剩下的一半才是父親的遺產然後是媽媽跟你的兄弟姊妹平分。

又一個謠指部的再亂傳了!

既然你會講法規,那麼法規上,根本就沒配偶身分自動取得一半未分配財產的規定,而是配偶與子女繼承位階相同,大家一起均分

至於民法1030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被繼承人的資產必須要大於配偶,先向國稅局申報後,配偶可以先拿走雙方資產、遺產的差額的一半,剩下再與子女均分
cinnamon coffee wrote:
既然你會講法規,那麼法規上,根本就沒配偶身分自動取得一半未分配財產的規定,而是配偶與子女繼承位階相同,大家一起均分...(恕刪)

+1

<<取得一半>>是清代台灣大戶人家的習俗

老主人過世,全部財產大兒子(不是老婆或妾)取得一半

然後大孫 = 兒子,大孫與其他兒子平分剩下的財產

cinnamon coffee wrote:
又一個謠指部的再亂...(恕刪)


原來如此,之前一直都是這樣認為並沒有特別去翻法條,其實也是聽別人講的,所以也算是受害者之一
所以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下去均分,不過我特別跑去看了法條1030-1 的1款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所以在版主的case裡面,至少就那塊土地的分配來說,應該是採取各繼承人平均分配,因為那塊土地是繼承祖父遺產得來,所以土地應該是直接變成遺產由版主跟版主母親跟兄弟姊妹均分,並不會被視作版主父親的剩餘財產,當然也不會有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問題,不過只要各方都沒有意見,國家也是尊重繼承人達成共識的分配方案的。

所以你說的:
至於民法1030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被繼承人的資產必須要大於配偶,先向國稅局申報後,配偶可以先拿走雙方資產、遺產的差額的一半,剩下再與子女均分.....
其實也是有待商榷,因為雙方的資產如果是繼承得來的就不會被當作剩餘財產看待,而這些小差異都有可能造成財產分配數額的大規模變動....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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