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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相關問題,求開釋

aero2.3 wrote:
的確!繼承登記法令補...(恕刪)

依此看來,
戶主(祖父)於日據時代過世,
理應由男性血親(我父親)繼承,但當時未辦繼承,
而父親於光復後過世,
當時女性血親應已具繼承權,
所以我可以推論以下說法嗎→
雖祖父過世時期,女性無繼承權,
但父親過世時期,女性有繼承權,
故,父親繼承祖父土地OK,
我繼承父親土地OK?
父親過世,是你母親和你有繼承權

你母親過世,則是你,你繼父和其養女有繼承權

你繼父過世,如果你有被繼父領養,就有繼承權,不然就沒有, 由養女繼承



1 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養子女應繼分,

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主張繼承者

2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所謂配偶,須繼承開始時合法結婚之夫或妻。夫或妻於對方死亡後再婚,仍不喪失繼承權

感謝好多善心人士賜教,我也來回報一下最終結果,繼承已順利辦完,無遺產稅,但要繳近五年的地價稅。
繼承後要買賣的增值稅十分驚人,所以又是一個挑戰的開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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