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ro2.3 wrote:的確!繼承登記法令補...(恕刪) 依此看來,戶主(祖父)於日據時代過世,理應由男性血親(我父親)繼承,但當時未辦繼承,而父親於光復後過世,當時女性血親應已具繼承權,所以我可以推論以下說法嗎→雖祖父過世時期,女性無繼承權,但父親過世時期,女性有繼承權,故,父親繼承祖父土地OK,我繼承父親土地OK?
父親過世,是你母親和你有繼承權你母親過世,則是你,你繼父和其養女有繼承權你繼父過世,如果你有被繼父領養,就有繼承權,不然就沒有, 由養女繼承1 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主張繼承者2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所謂配偶,須繼承開始時合法結婚之夫或妻。夫或妻於對方死亡後再婚,仍不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