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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好心人,有人聽過水管補漏劑嗎,會傷身嗎?


paiin wrote:
他就不懂奘懂......(恕刪)

你說的我知道啊,但他是要把從12樓到5樓,水管裡全部灌硬質膠合劑,
全國都這樣幹?那我只能向那位黑心水電工道歉了。
附帶一提,寄了文章去媒體,全文如下:
事發經過:

我所居住的大樓共12層樓的第5層樓,每層樓4戶,在我們這戶的12樓住戶表示他們屋頂漏水,由於頂樓屬公共區域,

因此本樓管委會總幹事找水電行謝先生來處理,經謝先生逐層斷水檢測,認為是5樓水管有滲漏,但因水管位在12樓及13樓

違建中間,施工不易,水電行謝先生表示有一種技術可以灌藥劑進水管,填補水管漏水處。經我詢問數間水電行及在網路查詢,不是

沒有聽過就是不建議用此種方法施工。其間12樓住戶還揚言不灌藥補管就不給我們用水。

之後那位謝先生到現場再看其他施工方式(以接明管方式),我再次詢問其所說的藥劑為何?是否可食用?他表示這個技術不是一般人

知道的,且他做了很多戶,統統沒有問題,且可以保固永久,我請他出具無毒的報告,他說他沒有這種報告。

隔天我在網上看到1種名為「水管灌注補漏劑」(http://www.urain.com.tw/products-2.php?fid=3&sid=7&p_no=21),心想是否即是謝先生所指的產品,便打電話去詢問,該公司一位何先生他說他們的產品在使用前仍要

在水管內分段加壓測試,如果水管破損太大也不能使用,且不保固。我很納悶為何有那麼大差異。

於是打電話給總幹事,請他去問謝先生他的產品是那家的,總幹事告知我說謝先生用的是南亞的產品。我就打電話到南亞第三事業部,

找到一位吳先生,他說他們只有一種類似的產品(

https://tw.bid.yahoo.com/item/%E3%80%90%E7%B6%A0%E8%83%BD%E5%80%89%E5%BA%AB%E3%80%91%E3%80%90%E5%8D%97%E4%BA%9E%E3%80%91%E7%A1%AC%E8%B3%AA%E8%86%A0%E5%90%88%E5%8A%91-100g-1kg-PVC%E7%AE%A1-%E5%A1%91-f58739378)

名為南亞硬質膠合劑,是用在水管接合,絕對不能灌滿在水管內做止漏劑,不只傷身也會腐蝕蝕水管,他說他有聽過有人這樣使用,他也告知絕不能如此使用,網頁上對於該產品也

有警語:◆注意事項
˙刺激眼睛,皮膚,呼吸道。
˙不可吞食,遠離火源。
隔天謝先生就說接明管的工程他不會施工,管委會只好再找另外一間水電行。

事發至此,個人想請貴報能將這訊息發布讓所有消費者知道,或許有許多民眾被水電行下毒而不自知,若可能也可轉請相關單位查明,這比用餿水製油還要惡性重大,水管裡充滿了膠水,想到就令人不寒而慄。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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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沒有回應,很有可能是我寫的不清不楚像各位一樣誤解,
反正我又管裡沒有灌滿 ,想想當然如果讓他灌滿了,我應該可以告其詐欺吧。
有看見此篇文章的,記得若您身邊有人曾做過這種止漏的,記得好心提醒一下吧。
所以才說不是看管線在那,而是管線是你專用的,那責任就在你,
今天你是遇到了比較無所謂且不懂的管委會,他們願意處理,否則只要確定責任在你專用管線,就是你要負責修繕

胖胖瓜 wrote:
你引用的部分是但書,...(恕刪)

5007382 wrote:
所以才說不是看管線...(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你是真的看不懂這條,還是裝傻啊?
一直鬼打牆不看12條本文,只看得到但書,哈哈哈,真服了你,認錯有那麼難嗎?
請教您該條文本文要何時適用?既然用不到,誰的管就誰負責,直接跳過條文本文部分,適用但書,你是不是該多用心再想一想啊
一般管委會的確都和您一樣,誤解12條的原則與例外,今天如果是我在裝璜施工,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導致我的管線有損壞,當然
要適用但書,由我負責,也有可能是樓下的在裝璜施工,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導致我的管線有損壞,當然也要適用但書,由樓下負責。
否則,就得回到條文原則部分,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拜託不要再鬼打牆了,

胖胖瓜 wrote: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恕刪)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都看到了這樣的條文還不願意負擔這些費用
真的感覺怎麼態度都是如此?

我們社區也有個奇耙,當初買新房時交屋後沒兩個月有發生下大雨,然後建商看過後判斷可能是外牆某塊的防水布有地方沒弄好整個打補漏劑,整面牆重新打補漏劑後填補加強在粉刷交給住戶,都住了九年沒事,半年前又發生壁櫥內有疑似壁癌的情況,反映給管委會,總幹事也協調建商派人來看過後認為沒問題,只有一道極細微之裂縫痕跡,也沒滲水情況,後來因為住戶一直反映,建商只好請工班來估價看看到底多少,願意幫忙負擔一半,結果剩下的一半約1萬的部分,住戶要管委會出,不初就要管委會出張切結說之後有問題管委會負責

管委會要住戶申請結構技師公會認證,只要判斷有問題,那管委會出錢也有名目,但住戶就是不要,認為這不是自己的責任
聯發生在自己家的裂縫都要管委會出錢,如果每個住戶都這樣,那些五年以上的社區應該一坪管理費不收個500可能都沒幾年就破產了...

人啊,總是對自己的責任能避就避,對自己的花費能免就免...


基本上你是搞不懂,
前面條文,還有判例也都給你了,你還是要依自己的解釋來講,
好把那我問你一個簡單一點好了,
如果你堅持私人管線經過別人的區域或共同壁及樓地板,應該由該樓或管委會來維修,
那我接受你這個說法,我直接請人把管線封了,也修好了,請問這樣行不行?
管線你自己在用還要牽拖別人幫你修,
一直說我只看但書,但書就已經跟你說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妳自己的管線自己不修?
話說我條文判例都給你了,你是不是也應該提出相對應的?
還是只是用自己認為的來說?

胖胖瓜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你是真的看不懂這條,還是裝傻啊?
一直鬼打牆不看12條本文,只看得到但書,哈哈哈,真服了你,認錯有那麼難嗎?
請教您該條文本文要何時適用?既然用不到,誰的管就誰負責,直接跳過條文本文部分,適用但書,你是不是該多用心再想一想啊
一般管委會的確都和您一樣,誤解12條的原則與例外,今天如果是我在裝璜施工,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導致我的管線有損壞,當然
要適用但書,由我負責,也有可能是樓下的在裝璜施工,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導致我的管線有損壞,當然也要適用但書,由樓下負責。
否則,就得回到條文原則部分,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拜託不要再鬼打牆了,

5007382 wrote:
基本上你是搞不懂,...(恕刪)

所以你找一個但書的判決來否定該條的原則,你不覺得有點好笑
你把管線封了,那會不會另負相關刑責,下次你可以試看看,把結果和大家分享 
民事紛爭一般都是採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還真不常見,你不論有無過失,一律樓上賠樓下
又不是車禍後車撞前車,不要再辯了,愈辯愈扯,建議你將計條文貼到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頁,
貼上該條條文,仔細看看吧,很多都是裝潢導致可歸責,因此適用但書,我是住5樓
漏水處在13樓違建及12樓中間 ,你硬要適用但書也不是不行,但要說的頭頭是道,不要只說管是我的
我要負責,不然是站不住腳的
5007382 wrote:
基本上你是搞不懂,...(恕刪)

hansel691007 wrote: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恕刪)

你別忘了把違建的因素也算進去噢,不然一直說我占便宜,我我住5樓,水管在12樓及其13樓違建間 ,我到底是占了什麼便宜啊?
那....水管到底修好沒?!
胖胖瓜 wrote:
你說的我知道啊,但...(恕刪)
時西北齊,立紅竿賀甯蒙鴻察,吹西北嵐風。查曉理奇稀,歸稽齊紅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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