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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竹建案遭勒令停工!!

TopYoung wrote:
林智堅說,103年6...(恕刪)


你完全不知道我在講甚麼, 誰在跟你扯是非對錯???
看不懂可以不要回我的文嗎?感謝!

我回ET大的文:
ryanku wrote:
如果你可以扯遠雄過去的惡例來說新竹這件事, 那我應該也能扯新竹市政府對違建不作為的事來針對新竹這件事
遠雄一堆案子是事實, 但和新竹這件事情也是兩回事, 事件根本尚未釐清, 鄉民不用急著高潮, 不如繼續看下去
ryanku wrote:
你完全不知道我在講甚麼, 誰在跟你扯是非對錯???


當然看不懂

扯到違建是哪招?....

ryanku wrote:那我應該也能扯新竹市政府對違建不作為的事來針對新竹這件事

營建署同意業者變更後才發照

ryanku wrote:遠雄過去的惡例來說新竹這件事

遠雄自已過往戰績來對比



比喻本來就錯了...


ryanku wrote:
看不懂可以不要回我的文嗎?感謝!


看不懂有二種

1種是寫到別人看不懂...不知所謂

TopYoung wrote:
當然看不懂扯到違建...(恕刪)


看不懂還要進來瞎扯, 我也不是引你文跟你討論, 你是沒事做閒著發慌嗎?
看不懂可以不要回我的文嗎?感謝!
TopYoung wrote:
林智堅說,103年6...(恕刪)


所以這個案子到底是哪裡違法?

基本上這是內政部營建署的案子。

內政部營建署要遠雄得依規定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新竹市府備查,才能核發建照。

現在新竹市政府對「御莊園」開發過程中,有部分疑點,要市府都函文內政部營建署解釋,營建署同意業者變更後才發照。

流程是:

遠雄要變更設計-->內政部營建署要遠雄得依規定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新竹市府備查-->新竹市政府對「御莊園」開發過程中,有部分疑點,要市府都函文內政部營建署解釋-->營建署同意業者變更ok-->發照。

目前卡在:

新竹市政府對「御莊園」開發過程中,有部分疑點,要市府都函文內政部營建署解釋,所以先依建築法勒令停工。

其他媒體報導的部分就先忽略不看。
ryanku wrote:
看不懂還要進來瞎扯, 我也不是引你文跟你討論, 你是沒事做閒著發慌嗎?
看不懂可以不要回我的文嗎?感謝!


ryanku wrote:
你完全不知道我在講甚麼, 誰在跟你扯是非對錯???
看不懂可以不要回我的文嗎?感謝!

我也懶的回了,光洗版面

也沒講些有用的東西


VICCHEN2006 wrote:
所以這個案子到底是哪裡違法?


新竹市長林智堅表示,一切尊重工務單位的決策和專業判斷,並強調此建案並非公共工程案,也非新竹大巨蛋,市府為了居民安全要求停工,一切依法行事。工務處表示,在2014年10月到5月間,曾不斷通知要遠雄建設變更設計,以維護公共安全,但建商卻遲未申請變更設計,還繼續銷售興建,工務處只好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在今年2月22日發出勒令停工通知,除要求恢復原狀外,也移請司法機關偵辦,建案未來也將由判決結果依法處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04/808565/


VICCHEN2006 wrote:
就事論事,建築物由...(恕刪)

原則上是這樣沒錯,只是我無法想像哪裡的山坡地,會有道路 路寬可以讓建築蓋到 27樓,
總不會是內縮縮各50公尺吧!!?
TopYoung wrote:
ryanku wrote...(恕刪)


就事論事,看來這次遠雄的問題頗大,連內政部營建署都跳出來澄清。

另外停工是依建築法第56、58及87條,不是媒體新聞報導的建築法第93條。

http://www.cpami.gov.tw/pda_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9664&Itemid=141

澄清遠雄集團新竹市建案「御莊園」相關審查程序

針對105年3月4日時報周刊1985期封面故事報導,「有關遠雄集團於新竹市建案『御莊園』,營建署發文同意該建案從13層樓變更為27層,且只需向新竹市政府辦理備查,避開重新申請審查的嚴格程序」,對於相關審查程序容有誤解,營建署特此澄清。

營建署表示,「御莊園」係位於「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計畫」範圍內,因申請人擬調整開發案之建築物高度,新竹市政府前於102年3月來函說明,本案將「13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並回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章山坡地建築第268條規定檢討。本案既經市府說明建築物高度回歸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故本部於102年3月29日函復,其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得由申請人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市府備查,並說明後續申請人調整建築高度影響建築配置與環境景觀層面等疑義,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由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或環境影響評估法規(超高建築物)詳予審議妥處,本部並無核定或同意本案高度調整為27層

營建署表示,有關本案變更內容對照表及建築物高度依前開相關法規規定皆無須報請本部備查或同意,爰本部依法並無核定高度之權責,本案實際得興建高度為何,仍應由新竹市政府依法辦理。

Chaway wrote:
原則上是這樣沒錯,...(恕刪)


這個我不清楚,如果私設道路面寬夠寬呢?

VICCHEN2006 wrote:
就事論事,看來這次...(恕刪)


哇靠 內政部都跳出來說不干他的事情 也沒同意

那是鬼同意歐

看來裡面問題很大 呵呵

這次可沒辦法在520前宣判 悲劇

這叫備套的人情何以堪 現在已經很難賣了 結果又出這事

nndugh wrote:
哇靠 內政部都跳出...(恕刪)


葉世文絕對脫不了關係,貪官要被關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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