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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房價 促進經濟 整頓都更的方式

正港看空 wrote:
建議立法 房屋滿50...(恕刪)


擁有所有權的東西,你有何權利去要求人家去對他所有物品做任何處置呢?強迫都更這樣有違法嗎?

汽車滿15年不能行駛..這樣不就只能報廢?還是淪為裝飾品? 哪個國家會強迫車子報廢的,這樣的觀念比馬克思還馬克思...
這種政見選不上總統或立法委員的,選不上立論再精闢也是白搭,發生戰爭重新洗牌的機率還比這個更大些。
還有一種變通方式:
供公眾使用的行業,例如餐廳,超商,幼兒園等等,如房舍超過60年,須取得結構技師簽證始得營業.
這樣一樓價值低了,要都更就容易多了.
我是人,我反咳!

john0002 wrote:
其實轉個方式:加強...(恕刪)

這方式也蠻不錯的
john0002 wrote:
其實轉個方式:

加強磚造滿50年時,每5年需由結構技師簽證,證明無公安危害,始可續住.
RC造房子滿60年時,每5年需由結構技師簽證,證明無公安危害,始可續住.

簽證無法取得時,需拆除.


結構技師簽證後的房子,若在地震中產生結構性損壞,是否有責?
1. 若有責: 責從何來? 如何定義責的產生點? 例如多少震度以上免責? 基本上這種沒法定出標準,很容易找出反例的事件難以成為法律,因為上了法院也無法裁判。
2. 若無責: 那以上作法對於淘汰老舊建築無效,就像現在的車輛驗車規定一樣。增加結構技師的收入而已。

事實上,若建築物不是惡質的海沙屋,沒有外力干擾(地震、施工),沒有牆、柱面剝落、膨賬、歪斜等現象,檢驗的結果應該都是"過".
如果有以上現象...住戶通常自己就不敢住,都更也不會太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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