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港看空 wrote:建議立法 房屋滿50...(恕刪) 擁有所有權的東西,你有何權利去要求人家去對他所有物品做任何處置呢?強迫都更這樣有違法嗎?汽車滿15年不能行駛..這樣不就只能報廢?還是淪為裝飾品? 哪個國家會強迫車子報廢的,這樣的觀念比馬克思還馬克思...
john0002 wrote:其實轉個方式:加強磚造滿50年時,每5年需由結構技師簽證,證明無公安危害,始可續住.RC造房子滿60年時,每5年需由結構技師簽證,證明無公安危害,始可續住.簽證無法取得時,需拆除. 結構技師簽證後的房子,若在地震中產生結構性損壞,是否有責?1. 若有責: 責從何來? 如何定義責的產生點? 例如多少震度以上免責? 基本上這種沒法定出標準,很容易找出反例的事件難以成為法律,因為上了法院也無法裁判。2. 若無責: 那以上作法對於淘汰老舊建築無效,就像現在的車輛驗車規定一樣。增加結構技師的收入而已。事實上,若建築物不是惡質的海沙屋,沒有外力干擾(地震、施工),沒有牆、柱面剝落、膨賬、歪斜等現象,檢驗的結果應該都是"過".如果有以上現象...住戶通常自己就不敢住,都更也不會太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