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t000 wrote:
房子租人之後 房東高興就可以去住
車位租人之後 高興的話自己可以去停車
上面網友沒有人說房東可以任意進去房客的房子裡面,或是停車位。
這邊討論的是公共設施,如健身房,游泳池,圖書館,管理員收信,丟垃圾。
請把全部文章看完,好嗎?不要隨便自己加註解。
ldt000 wrote:
房子租人之後 房東高興就可以去住
車位租人之後 高興的話自己可以去停車
這是我從上面一些回應得到的推論
滿意外的
能得到這樣的結論看來應該是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沒有什麼概念
下面就盡量說白話一點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有幾個角色1.管委會 2.區分所有權人 3.住戶
管委會:負責管理社區內所有公共區域的管理組織
區分所有權人: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房屋權狀登記的所有人
住戶:實際居住在社區中的人
在條例中幾乎有9成以上都是在規範或定義社區公共事務及管理的權利義務
而在權利方面基本上住戶跟所有權人所享有的是差不多的
唯一的差別就只有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住戶沒有投票權區分所有權人才有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是社區內最高的決議單位)
區分所有權人不管身居何地所應享的權利都會一直存在
只要有辦法使用管委會無權阻止
但是住戶只要不繼續居在在社區內那所有權利也就會跟著隨之喪失
至於dt000大講的房子跟車位那都是屬私人產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私人產權(專用部分)的著墨並不多
因為其權利義務主要是受民法及刑法保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類低階法令是不能與之相牴觸
所以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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