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這份車位標示的用途就是停車場兼防空避難室,因此可以單獨賣給社區裏面的區權人不能單獨賣給社區以外的人。至於說到法定或是奨勵車位。依你權狀所揭示。並沒有差別,就是一種<約定專用>的意思.所以說你可以有2種選擇。1種賣給社區的區權人,另外一種就是跟房屋一起出售。
Alex7378 wrote:我也想知道這是屬於哪種車位??能否單獨買賣??...(恕刪) 請重讀我第9F的修正說明,重點持份權使用權A)地政事物所的權狀(登記車位面積)-車位持份權但是此權狀沒有登記車位編號,沒有車位使用權B)建商的分管協議書(登記車位編號)-車位使用權此協議書需報請該大樓管委會登記蓋章才有效1)它是分管停車位-有A車位持份權,有B車位使用權,你可買賣此停車位2)它是共用停車位-有A車位持份權,沒有B車位使用權或 沒有A車位持份權,有B車位使用權買賣車位成交半套後必有法律訴訟糾紛如有錯誤請更正,謝謝
有可能是法定車位,因為時間點在80年9月18之前,也可能是自行增設或獎勵車位,不管如何你的車位可以獨立買賣,可以賣給社區以外的人,就像退休老人說的,妳擁有所有權,但因為是以共有方式登記,所以你的使用權是登記在管委會的分管協議裡面,基本上你有獨立權狀就可以單獨買賣Alex7378 wrote:我也想知道這是屬於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