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問....建商蓋好房子,去登記建物大小和所有權人(假設這房子還沒賣掉,所有權人是建商), => 這是第一次登記之後建商找到買方售出,於是去登記,把所有權人改成這個買方。 => 請問,這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登記?
最直接的效應是心理面,買房子是快樂的事情,沒有買方願意承擔這種可能被拆違建的心理陰影,那些未來於104.9.1以後取得使用執照的房子,如果是標榜魔術空間或是有建商二工的,或是屋主裝潢時自己弄違建的,要說服買方接手是個重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