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1條有說: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租賃契約的訂定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行為
但是呢,契約內容如果違反了強制或禁止規定的話,該契約是無效的。
納稅、報稅是憲法規定人民的義務,是強制規定....
所以你契約的訂定指要有提到了要求房客不報稅這點,基本上這契約就無效了
就算事後房東拿這契約到法院去裁定也會因為民法第71條這條第王條款,穩輸的
基本上來說,這種事情事私下喬的
可以跟房東協議,我不報稅,但是你折讓多少租金
然後大家就照著信賴原則去走,誰破壞約定到時候漲租金就是了
不然就是房東把你報稅造成他納稅的成本灌到租金裡面去
沒有所謂在契約裡面訂說不準房客報稅這契約就成立了
因為這契約條件本身就違憲了,所以到法院是無效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