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天才詢問過國稅局…問類似問題~有關奢侈稅,以下參考看看~國稅局答覆說:1,若在你持有二年內期間 就算不是您個人出租或是營業用您住宅有設立營業登記 若要出售時 皆會課徵奢侈稅喔!2,若您購買時 已明知住宅 已設立營登 將會被視為同意出租與設立營登3,若你持有期間 並非自願 讓住宅登記為營業 可不課徵奢侈稅,但您需舉證!例如曾發文給營登業者請其遷離 其為不遷離或請國稅局 請其撤銷其登記…您已知住宅有營登起 須儘快處理撤銷或遷離其營登否則將會被認定您同意出租設立營登將不適用免課奢侈稅!以上是我前二天詢問國稅局的答覆!所以~您很有可能 需從您撤銷營登後二年 才能免奢侈稅了…奢侈稅的課徵與否應會在於您何時持有?是繼承?購買?營業登記何時設立?何時撤銷?若是繼承 又您持有住宅後 半年內 已撤銷營登 或許有機會 免課奢侈稅明確答覆~還是建議您詢問您國稅局囉!maxi292123 wrote:首先聲明,此案例是...(恕刪)
謝各位大大熱心相助經過反覆查證的確就如法條所謂之簡單"持有期間曾經營業或出租 未滿兩年出售 就會被扣奢侈稅"(其他條件皆符合免奢侈稅就不累敘...)所以叫老妹乖乖抱兩年再賣吧 雖然極有可能明年再遇到房地合一 被扣17~20%(假設房價有獲利的話)~~~~~~~~~~~~~~~我還是覺得這打房真的打的到有錢人嗎?個人淺見~勿怪
maxi292123 wrote:的確就如法條所謂之簡單"持有期間曾經營業或出租 未滿兩年出售 就會被扣奢侈稅"(其他條件皆符合免奢侈稅就不累敘...)...(恕刪) 不好意思,還是沒很懂:假設,假設我持有3年以上,前兩年有營業登記並做營業用,最後一年是自住(正式核准為自住,稅單上已經是自住了),如果用上面那一條來解釋,到底是課還是不用課?
tonypan66 wrote: 開版大在23樓寫得很清楚,結束出租...(恕刪) 奢侈稅的是在持有未超過二年出售才會產生。樓主是要用房屋自用來避奢侈稅,但是自用避稅的條件之一是:二年持有期間內無出租或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