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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奢侈稅務神人相助


happywork wrote:
是喔,謝謝解答,我...(恕刪)


因為特種貨務及勞務稅是國稅,由國稅局徵收,

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由直轄巿或縣(市)主管稅捐機關徵收。
我前天才詢問過國稅局…
問類似問題~有關奢侈稅,以下參考看看~

國稅局答覆說:
1,若在你持有二年內期間 就算不是您個人出租或是營業用
您住宅有設立營業登記 若要出售時 皆會課徵奢侈稅喔!
2,若您購買時 已明知住宅 已設立營登 將會被視為同意出租與設立營登
3,若你持有期間 並非自願 讓住宅登記為營業 可不課徵奢侈稅,但您需舉證!
例如曾發文給營登業者請其遷離 其為不遷離
或請國稅局 請其撤銷其登記…

您已知住宅有營登起 須儘快處理撤銷或遷離其營登
否則將會被認定您同意出租設立營登
將不適用免課奢侈稅!
以上是我前二天詢問國稅局的答覆!

所以~您很有可能 需從您撤銷營登後二年 才能免奢侈稅了…

奢侈稅的課徵與否
應會在於您何時持有?
是繼承?購買?
營業登記何時設立?何時撤銷?

若是繼承 又您持有住宅後 半年內 已撤銷營登 或許有機會 免課奢侈稅
明確答覆~還是建議您詢問您國稅局囉!


maxi292123 wrote:
首先聲明,此案例是...(恕刪)
謝各位大大熱心相助

經過反覆查證

的確就如法條所謂之簡單

"持有期間曾經營業或出租 未滿兩年出售 就會被扣奢侈稅"(其他條件皆符合免奢侈稅就不累敘...)

所以叫老妹乖乖抱兩年再賣吧 雖然極有可能明年再遇到房地合一 被扣17~20%(假設房價有獲利的話)

~~~~~~~~~~~~~~~
我還是覺得這打房真的打的到有錢人嗎?個人淺見~勿怪
maxi292123 wrote:
的確就如法條所謂之簡單
"持有期間曾經營業或出租 未滿兩年出售 就會被扣奢侈稅"(其他條件皆符合免奢侈稅就不累敘...)...(恕刪)

不好意思,還是沒很懂:
假設,假設我持有3年以上,前兩年有營業登記並做營業用,最後一年是自住(正式核准為自住,稅單上已經是自住了),如果用上面那一條來解釋,到底是課還是不用課?
回樓上

持有兩年以上 就沒有奢侈稅問題啦

happywork wrote:
不好意思,還是沒很懂...(恕刪)


開版大在23樓寫得很清楚,結束出租或結束營業兩年後,才能免於課奢侈稅,跟你總共持有多久無關
tonypan66 wrote: 開版大在23樓寫得很清楚,結束出租...(恕刪)

奢侈稅的是在持有未超過二年出售才會產生。
樓主是要用房屋自用來避奢侈稅,但是自用避稅的條件之一是:二年持有期間內無出租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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