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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停車位-------------求解


pkpkkeigo wrote:

甲:虧大了...莫名其妙損失了停車位...

乙:反正當初買房時,就沒有花錢買停車位使用權,所以無關痛癢。

社區住戶們:大勝利,平白無故地賺到一個車位可以運用,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管委會委員們:如果處理好這件事,有機會為社區爭取到一筆社區基金,賺得好名聲。
(恕刪)


我不是管委...是女王受託下海當管委....我自動變成雜役

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不是人幹的...只是知道有裡面人想圍工程.....必須遏止才免強答應


最灰心的是管委依法辦事....某住戶違規不爽大鬧.....其他住戶即使認同管委依法辦事...卻沒人肯出聲遏止

只有事後說那人不講理.等等......真的是不想做了.


車位如果收管....應該會採取塗銷阻礙動線的車位來交換,出租收益會讓公水庫擴大,但也容易引來覬覦

與其這樣,不如把管理完善,公水庫微正成長,這樣我覺得比較務實














板大 您錯了.

法定停車位 的買賣 也是要到地政辦理 共有部分 的 建物及土地 應有部分的移轉登記

不會 變成管委會的

cranberry wrote:
現在乙要再主張繼承使用權,需要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重新取得所有住戶同意,才能讓乙恢復約定專用。
估計乙不會採取這途徑....而是先說其實有買車位,然後找甲....要或買...分管協議書的轉讓書(恕刪)


這部分就跟時間序有關了,依目前的現況來說,乙從甲處購得的房屋權狀內,是沒有停車位的,而甲也已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了,所以即使甲還保有當初的分管協議書,也應屬無效,所以就算乙方事後再去向甲方要分管協議書的轉讓書,也已經來不及了,因為該分管協議書已經失效了。

既然乙沒有約定專用權,甲也失去了約定專用權,該車位就變為全社區的公共避難空間,不再有任何住戶的特定專用問題,變成公共的停車位,應由管委會做管理和處分。

管委會可以以寄存證信函或發公函的方式,告知甲已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所以已喪失了約定專用權,而該分管協議書,也在甲轉移權狀後失效,管委會將收回該車位來另做適當的處置。

將來上法庭的話,甲、乙都知道當初房屋買賣轉移的時候不含車位使用權,管委會可以主張收回該地下避難空間管理權。

如果甲還是繼續停在該停車格,而未經過申請,管委會可以拍照存證,並開立勸導單,若經勸導而未改善,則可以請警察至現場開罰單。

其實這件事可大可小、可有可無,只是看管委會想如何處理,不過也該怪甲、乙兩方的貪小便宜,誤認為還可以保有停車位的約定專用權,而玩火自焚,是該自行承擔苦果。
cranberry wrote:
大大...我的見解...(恕刪)


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我個人的見解比較傾向 tw_tscm 所提的.

車位在當初建商售屋時, 即以額外的價金取得專用的權利.
一般而言, 建商多會在合約中註明此部分 ...

這部分的使用權和其他有車位的住戶一樣, 其實都不在管委會的.

即使
1. 甲 因為不具區分權人身分, 無法再擁有車位使用權
2. 乙 也不認為有購買車位使用權

這不等同於管委會有權可以接收車位使用權. tw_tscm 兄 建議的真的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blackcat3400 wrote:
即使
1. 甲 因為不具區分權人身分, 無法再擁有車位使用權
2. 乙 也不認為有購買車位使用權
這不等同於管委會有權可以接收車位使用權. tw_tscm 兄 建議的真的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甲、乙都失去該車位的約定專用權,是變成該車位沒有特定住戶可以專用,而管委會有管理公共空間的權利,但是也不代表管委會想怎麼處理都行,即使之後要租、要賣使用權,甚至是將該停車位塗銷,都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大會的決議。

如果要塗銷,則需要透過表決,且多數通過。

如果要租或是賣使用權,就是約定給某一住戶專用,就需要全體住戶的同意書,因為大家都有持分,只要有一戶不同意,這個約定專用就沒有效力。
Q: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A:當初賣房前有約定專用使用權的是甲,如果乙在轉移權狀的時候,沒有註明,
而甲又在賣屋後,失去了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專用權利,現在乙要再主張繼承使用權,
需要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重新取得所有住戶同意,才能讓乙恢復約定專用。
→這理的主張和我先前告訴你的方法一樣,因︰
a.原約定專用使用權的是給甲君(即法律上的登記)
b.甲君出售房屋即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身份
c.甲君未於移轉資料中註明所有的權利部份(除房屋外應包含約定共用的機車和汽車停車位)
d.乙君要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不主張的話就會管委會管收)

我不認為你的約定專用權利要由區大來表決恢復(勝算機會不高),而且「分管契約」在民法第
818、820條有很清楚的規定,但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認為:「共有人於與其他
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之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
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然而,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
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因此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9號解釋認為,如果受讓應有部分的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分管契約,則
對於該第三人而言,分管契約繼續存在,相反則否。


此項見解將分管契約的效力繫諸第三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不甚理想。因此民法物權
編修正草案第826條之一新增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之約定,於登記後
對於應有部份之受讓人具有效力。以客觀上是否登記來認定分管契約對第三人的效力,較釋字
第349號解釋妥當。

無論買賣標的物是否屬於公寓大廈,「分管契約」或「約定專用」的存在,均屬於影響買受
人權益的事項,購買時都要密切注意。建議消費者尋求品牌信譽良好的房仲業者的協助,透
過專業的不動產經紀人員詳細的產權調查,更能保障雙方權益。

好,先不談法律辭令,我最先不是要你先看規約內有關的規定(因為幾乎不會談到這種問題),
甚至也不會文明規定出「約定專用」的使用權利細節,所以把系爭車位拿到區大上表決立場
似乎是比較薄弱,因此乙君依法主張其繼承使用的權利是必需的。

之前要乙君包個紅包給甲君只是讓甲君多投你一票,而pkpkkeigo大大的提供一份回饋金給
社區也是個倆全其美的辦法(我支持pkpkkeigo大大的方法),如果能在管委會上協調出結果
是最好,我是不贊成把系爭車位拿到區大上表決,除非管委會或有法律上的支持否則勝算不高。

cranberry wrote:
請問流程上有問題嗎?...(恕刪)

A:乙參加會議....沒有異義....ok搞定
→皆大歡喜。

B:乙參加會議....有異義....估計會說車位屬於他...然後回到上面去找甲喬
→這裡不能說「車位屬於他」這會引起糾紛,要改說依法乙君有優先繼受權,如果乙君事先有向甲君
14、14的話,拿人手短甲君自然會幫腔,而乙君要不要回饋給社區就留著當籌碼。

C:乙沒有參加會議.....但會議表決通過收管......公告後乙得知或未得知
得知...估計會說車位屬於他...然後回到上面去找甲喬 未得知..哪就收管
→如果該會議是沒通知乙君與會而作的決議時是不合法,若有通知而乙君沒參加,這樣會讓人覺得有
不尊管委會的感覺,乙君自己不主張權益、不參與公共事務會議、然後在事後放砲,若是這樣,相信
沒有人會站在乙君這一方。

因此,我建議乙君,必竟是買房長住的情況,因此敦親睦鄰是前題、主張自己的權益是必需、適時的
提出回饋辦法,如此,相信會有很多人支持的。


cranberry wrote:
車位如果收管....應該會採取塗銷阻礙動線的車位來交換


無法直接交換哦,一樣要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才可以作塗銷、和交換,而且和上面的大大說得一樣,還是要去地政事務所作轉移停車位的登記,因為每個停車位都是有編號的。
pkpkkeigo wrote:
所以就算乙方事後再去向甲方要分管協議書的轉讓書,
也已經來不及了,因為該分管協議書已經失效(恕刪)


效力發生的時間點我也清楚

只是就情理來說....甲取得價金實屬合理(何況他還租屋在此)

管委會若此時處理...勢必引起軒然大波

至於乙若要"重現" 買賣當時有簽訂分管協議書的轉讓.....

不知道是否容易辨識真偽(有何方式判定其買賣時沒簽)

也想說暫不處置,留給下一屆的人處理

因為甲跟前面鬧事的住戶是同家族......

我們社區是跟該家族買地來建...社區門口道路屬於家族共有的既成道路

動不動就說封路等等,跟他們說既成道路也沒用....完全是不講理

至於鬧事的住戶是因為要裝潢,家裡有些東西要求放地下一樓樓梯間一天


我們出於善意告知,依法規不能堆置物品於樓梯間,違反者縣府會罰4-20萬

所以管委會不能答應,於是開始鬧說沒人情味,沒辦法去跟縣府說情就不要當委員之類的

我們也告知不能放,你要放我們也無強制力阻止,只是必讓你知道嚴重性

別說一天.....意外的發生是瞬間幾分鐘就可能造成,

開臨時會有一半是他們家族的人,其他住戶也悶不吭聲....鬧了一整晚

對這個社區已經灰心了........就讓他爛吧


原本有地下污水工程要在年中處理.....我已經告知女王那時辭職(現行已經有一些催告管理費的還是要完成再離開)

那群鬧事的...大多住一樓...並且有一半以上欠繳的都是他們....

屆時污水工程被人圍去了沒做好,一樓的人首當其衝,就只能自食惡果

既然不喜歡依法守法的委員,就讓想圍工程的人去主事.......

現行就是將管理規定完善落實,這條大工程就愛莫能助...........悲哀















cranberry wrote:
我不是管委...是...(恕刪)
請問cranberry大大,你的社區建物完工日期是那時和管委會有沒有立案??

至於乙若要"重現" 買賣當時有簽訂分管協議書的轉讓.....
不知道是否容易辨識真偽(有何方式判定其買賣時沒簽)
→爭議在甲乙雙方的合約上是否有註明所有的權利部份(除房屋外應包含約定共用的機車和汽車
停車位),相信現在沒人敢玩偽造文書的遊戲吧,合約拿出來,是先墨後朱還是先朱後墨透過鑑
定即可知真偽
看完一長串的問題後...給你兩個建議...

1.自掃門前雪,不再過問社區運作的事務,管理費欠繳不處理,就大家一起欠繳。

2.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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