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cpr wrote:剛好看到另一篇文章,...(恕刪) 上次去問警察杯杯杯杯說如果有簽約公證只要違約 法院可立刻發強制執行 好像看急診一樣 直接幫你開刀沒公證要先寄存證信函後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就要掛號慢慢等 等案件消化完後才會到你直接去找警察杯杯沒用(沒強制執行不能直接找警察和鎖匠開門)除非緊急狀態 如有屍臭味 淹水淹到外面來等
真的是重點chinack0211 wrote:怎麼講,很重要....如果你要從頭到尾「我租給他的老闆,他老闆跑路,員工不走...」警察當然要你走法院~~如果你說:「我房子現在沒租人了!有人卻霸佔我的房子,我要告他侵入住宅跟侵佔,還要他返還不當得利...」你說警察要不要幫你辦?110不接案,就打1999~~......(恕刪)
個人意見: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如下: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承租人若拖欠租金,您必須先予以催告。經催告後,達二個月未繳交的情況下,您才得以終止租賃契約。在租賃契約有效之下,使用權仍歸屬於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