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非房客卻賴著不走

timcpr wrote:
剛好看到另一篇文章,...(恕刪)


上次去問警察杯杯

杯杯說如果有簽約公證
只要違約 法院可立刻發強制執行 好像看急診一樣 直接幫你開刀
沒公證要先寄存證信函後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就要掛號慢慢等 等案件消化完後才會到你

直接去找警察杯杯沒用(沒強制執行不能直接找警察和鎖匠開門)
除非緊急狀態 如有屍臭味 淹水淹到外面來等

D90 KIT, T124, N35, N70-300, and SB-800.
用侵入民宅不知道可不可以?或是直接報警請警方來處理呀...
真的是重點
chinack0211 wrote:
怎麼講,很重要....
如果你要從頭到尾「我租給他的老闆,他老闆跑路,員工不走...」
警察當然要你走法院~~
如果你說:「我房子現在沒租人了!有人卻霸佔我的房子,我要告他侵入住宅跟侵佔
,還要他返還不當得利...」
你說警察要不要幫你辦?
110不接案,就打1999~~......(恕刪)

timcpr wrote:
剛好看到另一篇文章,...(恕刪)

只能走法院到強制執行,
警察才會出面
不然就貼施工公告押一個日期(給一個禮拜時間)

說要整理(圍鐵皮)給他6000搬家費他夠聰明就會走了

徑行斷水斷電.....似乎不行,好像會觸犯強制罪。吧?
徑行偷換門鎖.....似乎不行,好像會觸犯強制罪。吧?
請鍵盤高手解答了
你跟老闆的租賃關係還是存在,只是他沒繳錢,上法院才能解決
入侵民宅.....並沒有發生,他們原本就住在裡面,何來入侵?
圍鐵皮跟換鎖一樣.....


別跟警察講一些不存在的事實(謊言)
處理這事要小心,別連自已也賠進去。
個人意見:
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如下: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承租人若拖欠租金,您必須先予以催告。經催告後,達二個月未繳交的情況下,您才得以終止租賃契約。
在租賃契約有效之下,使用權仍歸屬於承租人。
不管老闆有沒有欠房租,請現住戶付整層的房租!
限定到契約期限就搬走,
這種事不能再拖延,會變成不定契約!
要花更多錢請神搬家!

timcpr wrote:
剛好看到另一篇文章,...(恕刪)

你跟員工沒任何租賃關係...
直接以侵佔處理就好...
死刑不是萬靈丹,廢死必是萬毒王!!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