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樓主認為成交價是內含賣家仲介費,買家仲介費是外加.
仲介如樓主言,認為買賣仲介費都內含在成交價?????
所以合約成交價不可以寫買賣仲介費全部內含,或全部外加嗎????
實務上是如何操作????
賣過好幾次房子.記得有一次是如樓主所言成交價內含賣家仲介費,買家有沒有付仲介費,或付多少沒多問.
另一次是成交價不含仲介費,仲介費是另外簽單子,也不知買家付多少仲介費,
如果真如仲介意思,成交價包含買賣雙方的仲介費,那樓主可以接受嗎????
還是樓主認為成交價不可以包含買方的仲介費.或是買方不可以付仲介費,如果買方付仲介費都是應該給賣家的房價???
kikiinlove wrote:
請問大家,我媽媽於103/10/27接獲房仲來電說有客戶出價1640萬元購買我家房屋,是否同意賣出?我媽先前已有和仲介口頭說若能賣到1610以上就賣出,因此媽媽心想服務費付30萬元,因此同意1640萬賣出。當晚仲介讓買賣雙方簽約,但仲介先拿出一張服務費用單要賣方簽名,上面載明成交價為1663萬元、雙方支付服務費53萬元,媽媽有詢問買方不用簽嗎?仲介回答買房等你簽完就會簽,簽完回家媽媽才驚覺不對勁,仲介怎麼可以欺瞞說成交價為1640萬元,但實際價格是1663萬元,請問房仲這樣的行為是否惡意騙取價差,我有機會將23萬拿回嗎?謝謝。
很明顯這是仲介非法騙取差價
房仲如有非法騙取差價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屋主事前同意1610萬以上價格賣出
最後以1663萬成交,理應全歸屋主所有
更合況日後法律相關事項如實價登入、賦稅...等是以成交合約上的成交價為準
房仲此行為確實有違法之嫌
金額不小樓主可認真考慮請律師追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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