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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被蓋不明人士鐵皮屋,如何處理?

各位大大好,報告一下現在的狀況,上個月我叔叔有去建管處檢舉違建,前幾天我叔叔跟建管處有到現場看過,按建管處的說法該違建是84年以前就存在的,只是最近翻修有擴大一些,建管處人員說這個是舊違建他們不能拆,新翻修的部份也是要在施工時舉報才能拆,現在已經完工了也不能拆,所以也沒有處理就回去了。

現在疑問是
1.舊違建翻新擴大不是算新違建嗎?應該可以報拆不是嗎?
2.該土地我們家族權狀加起來是該土地的1/2,想請問如果是另外1/2的持有人蓋的話這樣合法嗎?需要其他持有人同意嗎?

附上土地權狀給各位看


我父親跟我叔叔們共有五個人,每人1/10,共5/10也就是1/2
樓主大大 您在一樓並沒有講得很清楚 看起來這塊地並非只有你們家族所獨有

其他的1/2應該在你祖父的兄弟姐妹或是已被處理掉了

我認為這個鐵皮屋的所有人應該是另外那個1/2持份地主或後輩蓋的


建管那一邊我不了解也不清楚 但既成建築物要去討回公道

唯一的辦法就是"分割" 如果對方不願協議分割 那就用法院分割的方式來處理

不過法院分割的原則是保存建物為原則 書記官與法官也會去現場勘查

除非對方持有1/2但占了不只1/2的地來蓋 那就不管了 依照雙方的提案擇一判決

官司定讞以後再拿判決書去鑑界 鑑界以後若超出的部分 發存證信函請拆屋還地

若不還 就去法院聲請拆屋換地並請退還不當得利之訴訟(佔有己方土地的地租費用)

官司定讞以後再會同行政執行處的執行人員開挖土機去排除自己土地上的建物

上次我們家的共有地是這樣處理的 我們只有玩到鑑界 拆屋還地就沒有再玩了

sss210046sss wrote:
如陳火旺先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經地政機關受理後,阿土伯縱使依法提出異議或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此時,法院仍應審酌陳火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如法院認定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者,阿土伯拆屋還地的請求會遭駁回。當然,如法院認定陳火旺不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時,法院仍會認准許阿土伯請求拆屋還地的請求。


這點深有問題!!

若某甲名下有塊地在某地,但某甲在外地工作[久未特地專程時常]去巡視這塊地,
然後某乙不論知情這塊地的主人是誰與否,
只要某乙敢在這塊地上蓋建築物,且只要超過一定年限以上,未得拆除,
則時效一過,某乙就[正式公然合法]擁有這建築物??

WHY SO ??

這不是有鼓勵他人[竊佔/侵占]他人土地/權力之涵義??

怎麼會有這種法律??
怎麼會有這樣的解釋??

這種法律怎麼會符合保障私人財產的邏輯??
哪種時空背景之下,會有這種法律??

NO PAIN , NO GAIN.

blueth wrote:
這點深有問題!!若某...


因為之前立法主要是以促進經濟效用為目標,可以請立法委員修法= =

sss210046sss wrote:
因為之前立法主要是以促進經濟效用為目標,可以請立法委員修法= =


以促進經濟效用為目標??
然後手段是鼓勵竊佔他人土地??
不知道是在甚麼神邏輯之下,才會有這樣的立法??

以法治國是這咪兒戲的搞法??

那帝制[朕意即天意],跟以法治國不知道有啥差別??
反正就是胡搞瞎搞就對了??

難怪會有一個笑話,以法治國也是另外一種騙人的口號而已!!
NO PAIN , NO GAIN.

所以具不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完全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是嗎??
依這例子來講,如果陳火旺利用有力人士或金錢私下影響法官,那阿土伯不就吃悶虧還白白損失土地了.

sss210046sss wrote:
引自律師事務所網站【...(恕刪)
(二)如陳火旺先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經地政機關受理後,阿土伯縱使依法提出異議或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此時,法院仍應審酌陳火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如法院認定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者,阿土伯拆屋還地的請求會遭駁回。當然,如法院認定陳火旺不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時,法院仍會認准許阿土伯請求拆屋還地的請求。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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