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去看了這安心成家方案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627&Itemid=57這是政府的好意, 但我們納稅人的錢是來幫助弱勢的, 怎麼有人明明有能力確還硬要拿? 這是啥麼心態?
我就被追討了因為在102年6月購置第二間房屋,買賣一登記就知道,青年安心成家會被追繳利息從民國102年6月開始追討利息,至103年7月底被追繳16000多元本人拿到新北市政府公文就跟銀行聯絡,並馬上結算,而不是用推拖拉的方式處理拖的時間,銀行可是會繼續算利息,拖一天算一天,拖一個星期算一個星期樓主知道有可能資格不符,卻還是向政府申請,前後損失30多萬。前面被追討的應該不到10萬,後面多出的20萬多部分可以跟銀行協商或是轉貸處理至於公務員疏失的部分,你直接請律師向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比上網問鄉民還快不過,我很感謝政府幫我省下三年的利息錢
很好奇,如果資格不符還可以過關???是承辦人員過太爽嗎???如照網友的回覆,基本上就不要審核(承辦)人員了,直接民眾辦理(因為資格符不符合你都知道),審計部或其他單位稽查到(你明知不符合還偷渡)就補繳外再處罰一條就好了。
我個人覺得,不管原本資格有沒服合規定,只要我申請有過,且又沒賄賂或啥的,有過那就是過了。之後若有問題需要再回頭來檢討,不應該推翻之前的決定。我不知道台灣的法律是怎樣寫的。但在 roman dutch law 裡,我所講的這個理論是 agency law。負責審核的承辦人是代表公家機關,且公家機關也有給他此權力,那他的決定就同是公家機關的決定。此契約也在當下就成立。之後任何一方若要再反悔,那就是毀約了。不過,台灣法律很怪的。我一直都沒懂過 LOL
patrickchu37 wrote:這是政府的好意, 但我們納稅人的錢是來幫助弱勢的, 怎麼有人明明有能力確還硬要拿? 這是啥麼心態? 我覺得這是兩回事。不是弱勢不該去申請沒錯,但也就是為啥有審核人員的存在。現在的問題是在於後者這審核已過又反悔。
chrisintaipei wrote:我個人覺得,不管原本...(恕刪) 怎麼會理解成這樣這又不是行政契約一般人對此的理解都是行政處分吧不然怎麼會是公文通知結果如果當初核了就核了那法律上幹嘛發明撤銷跟廢止這種名詞還有本來是為補助弱勢的處分日後脫離若是當然不能繼續主張不是說政府鼓勵人民擺爛而是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你已經有能力 你不想幫助別人 可是國家應該要扶助弱勢又沒要你出錢 只是把不該給的錢收回 應該不過分吧當然很多人包括我也覺得像ETC幾億元這種國家都放過為何你的安心成家30萬國家就急急忙忙要收這只能怪手上的票亂投 怨不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