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cho wrote:
不收服務費但急著要買方簽約?? 問題不小喔~
搞不好仲介有從中非法騙取差價
樓主最好趕快查清楚以免吃虧上當
房仲如有非法騙取差價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如抓到房仲非法騙取差價應要仲介賠償所有損失才對
先回答你斡旋金能不能退的問題
只要雙方都簽約了,而且不是因為房子本身有問題,房仲都不會給你退(因為他們想賺錢)
但是:買賣雙方都有七天XX期可退約(我已經忘了那名稱是啥,類似鑑賞期就對了),可房仲他們根本不會跟你講這件事情。
帶著錄音筆或者針孔去跟他談這件事,對方態度如果依然故我,不肯退還,你再考慮要不要寄存証信函吧
切記:如果你確定你不買了,一定要寄,且要在你簽字後的七天內
這是我以前教過一個賣方的,他情況是跟你不一樣在於:他的房子市值七百萬,房仲騙他只值五百萬,也馬上被別人簽下合約了,但他從頭到尾都沒有錄音錄影,連去理論也沒有錄音,最後只能拖到上法院
再來回答你不收你服務費的問題:
找房仲買房子,永遠都要記得:羊毛出在羊身上
假設屋主想實收1000萬,理應當房仲最候要實賣1060萬才拿的到買賣雙方的4+2%也就是60萬
就算口頭上說沒收你服務費,但自己想想吧,你買房子就算付了1060萬,你也不會知道屋主給了房仲多少
但是,那些金額終究是你這拿出來的
既然要買了,就不要因為那些溝通上的事情來反悔,當然如果你不怕麻煩或者不在乎斡旋金的話就沒差啦......
THE666 wrote:
會覺得斡旋金是很爛的制度,根本不了解甚麼是也覺得樓主沒搞清楚『,
你知道投資客付斡旋金金額都在比大的嗎?
一般人都是付3% 5%,投資客都是10% 20%在給的。
斡旋金可不可以退...
在屋主簽下去說要賣之前,買方可以隨時中止合約,斡旋金全退。
如果決定屋主不賣,斡旋金全退。
如果屋主簽名要賣,之後"買方"之後悔不買,斡旋金賣方沒收。
如果屋主簽名要賣,之後"賣方"之後悔不賣,斡旋金退給買方,
賣方還要賠買方錢(斡旋金多少,就賠多少)。
請問這樣的制度哪裡爛了?
我也覺得樓主沒搞清楚『斡旋金』的用意。
買方支付『斡旋金』---
對標的物件有購買意圖,提出買方希望之價格交由仲介與賣方斡旋。
仲介收下『斡旋金』---
轉交提出『斡旋金』給賣方,請求同意買方提出之價格。
=========================
賣方拒收『斡旋金』---
賣方不同意物件價格,『斡旋金』全額退還給買方。
賣方收下『斡旋金』---
賣方同意物件價格,並收下斡旋金當成賣方購買物件的訂金,
假設日後買方反悔不買,此訂金沒收,
假設日後賣方反悔不賣,需退還賣方訂金,並支付等額訂金當賠償。
樓主給斡旋金之後,還提出對物件有問題的疑慮,
基本上已經不合程序了,斡旋書上應該有清楚寫明相對應的權利與責任,
請樓主再好好回去看看吧,法治社會就是白紙黑字契約明定,
簽名蓋章就是要照契約走,否則白紙黑字寫明還要反悔不認帳,
那這樣子怎麼吵得完?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