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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業務,斡旋金真的不能退了嗎?

事後才說屋況有問題~這真的有點...

以我經驗來說
最好是仲介跟屋主三方一起看房當下就提出問題吧
真的不要覺得不好意思
不管你有沒有買
其實都是見那一面而已
事後根本不相往來
所以不用覺得會讓大家尷尬

也是有好的仲介
不過大多都是仲介單方面的跟你回話

一切都是要自己做好功課
不要讓對方認為你好欺負~

前陣子也是在找房子遇到很多狀況~
富有族 wrote:
這才叫真內行的回答!
問題大的咧
不收服務費,油錢哪來?公司的營業額哪來?


買方2%不收,還有賣方的4%啊。

你不知道,有些仲介還喊買方不收服務費,吸引買方上門的嗎?
難道他們是慈善事業?

yfcho wrote:
不收服務費但急著要買方簽約?? 問題不小喔~

搞不好仲介有從中非法騙取差價
樓主最好趕快查清楚以免吃虧上當

房仲如有非法騙取差價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如抓到房仲非法騙取差價應要仲介賠償所有損失才對
部分房仲的確簽約前後兩個樣。(還是應該說部分業務都這樣)

先回答你斡旋金能不能退的問題

只要雙方都簽約了,而且不是因為房子本身有問題,房仲都不會給你退(因為他們想賺錢)

但是:買賣雙方都有七天XX期可退約(我已經忘了那名稱是啥,類似鑑賞期就對了),可房仲他們根本不會跟你講這件事情。

帶著錄音筆或者針孔去跟他談這件事,對方態度如果依然故我,不肯退還,你再考慮要不要寄存証信函吧

切記:如果你確定你不買了,一定要寄,且要在你簽字後的七天內

這是我以前教過一個賣方的,他情況是跟你不一樣在於:他的房子市值七百萬,房仲騙他只值五百萬,也馬上被別人簽下合約了,但他從頭到尾都沒有錄音錄影,連去理論也沒有錄音,最後只能拖到上法院


再來回答你不收你服務費的問題:

找房仲買房子,永遠都要記得:羊毛出在羊身上

假設屋主想實收1000萬,理應當房仲最候要實賣1060萬才拿的到買賣雙方的4+2%也就是60萬

就算口頭上說沒收你服務費,但自己想想吧,你買房子就算付了1060萬,你也不會知道屋主給了房仲多少

但是,那些金額終究是你這拿出來的


既然要買了,就不要因為那些溝通上的事情來反悔,當然如果你不怕麻煩或者不在乎斡旋金的話就沒差啦......

THE666 wrote:
買方2%不收,還有賣...(恕刪)


哇哇哇

點出癥結點出來啦

不過賣方4%還真的最近很少見了!



真的好謝謝大家正面的方享,我也沒有一定要全部拿回來,可談清楚的就談清楚,該扣的扣,最壞就拿不回來學一次教訓。

第一次買房,自己功課做不多,我沒有話說,但這是房仲搞雜了,也該賠償我的損失,我一直感覺被使用不明的技巧騙買這個房子,次次毫無邏輯與道理,我才會說我不買了。

我決定大家坐下來說清楚,不再讓房仲一方居中處理了!覺得好可怕! >_<

carrie.tsg wrote:
真的好謝謝大家正面的...(恕刪)


先告訴你

有的仲介還會把你跟屋主(巧妙)的支開呢

還有,雖然該扣的就扣沒錯,但是幹嘛把白花花的錢送給對方呢

該有的原則不能少
THE666 wrote:
會覺得斡旋金是很爛的制度,根本不了解甚麼是也覺得樓主沒搞清楚『,
你知道投資客付斡旋金金額都在比大的嗎?
一般人都是付3% 5%,投資客都是10% 20%在給的。
斡旋金可不可以退...
在屋主簽下去說要賣之前,買方可以隨時中止合約,斡旋金全退。
如果決定屋主不賣,斡旋金全退。
如果屋主簽名要賣,之後"買方"之後悔不買,斡旋金賣方沒收。
如果屋主簽名要賣,之後"賣方"之後悔不賣,斡旋金退給買方,
賣方還要賠買方錢(斡旋金多少,就賠多少)。
請問這樣的制度哪裡爛了?


我也覺得樓主沒搞清楚『斡旋金』的用意。

買方支付『斡旋金』---
對標的物件有購買意圖,提出買方希望之價格交由仲介與賣方斡旋。

仲介收下『斡旋金』---
轉交提出『斡旋金』給賣方,請求同意買方提出之價格。
=========================
賣方拒收『斡旋金』---
賣方不同意物件價格,『斡旋金』全額退還給買方。

賣方收下『斡旋金』---
賣方同意物件價格,並收下斡旋金當成賣方購買物件的訂金,
假設日後買方反悔不買,此訂金沒收,
假設日後賣方反悔不賣,需退還賣方訂金,並支付等額訂金當賠償。



樓主給斡旋金之後,還提出對物件有問題的疑慮,
基本上已經不合程序了,斡旋書上應該有清楚寫明相對應的權利與責任,
請樓主再好好回去看看吧,法治社會就是白紙黑字契約明定,
簽名蓋章就是要照契約走,否則白紙黑字寫明還要反悔不認帳,
那這樣子怎麼吵得完?

carrie.tsg wrote:
主要是地不平,要重新抓水平

怎樣個不平要重新抓水平?
難道,
放顆桌球或撞球會滾動嗎?
房仲未盡責的情況下(要有證據),斡旋金(已轉小定)可以退,但要有會上法院的心理準備,房仲不會放過你。
你現在面臨的問題是房仲會沒收了你的小定和替賣方賠償4%。
看你的工作好像很忙,確定會想上法院嗎?依敘述看來,即便法官同情弱勢的買方,但你輸的局面較大。
房仲不會教你怎麼處理這種事,反而很會設陷阱讓你掉進去,這錢他們一定是無所不用其極要撈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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