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ase wrote:
所得稅法 第 103 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
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
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恕刪)
依合約,需要釦繳即以詐欺逃稅之情事為房客
你舉這條不就剛好檢舉房客自己被抓被罰...
大概不會有這麼笨的房客自己逃稅又檢舉自己吧....
到時合約直接交給國稅局 註明房客應負擔稅金
剛好再加罰20%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
「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再強調一次
我鼓勵房客納稅給萬萬稅的政府
也建議所有的租金都應包含代為支付扣繳率10 %的租金所得扣繳稅款,以及2 %的健保補充保費。
逃稅絕對是不合法的行為
希望房客租房子時
都主動自己報稅 付的心甘情願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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