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事實上,建商只要合約上寫明要幫買家配設天然瓦斯外管,收取費用,這是OK的,不然他只要合約註明不予配設,一樣可以省下這筆外管費用,但是外水、外電的管路是規定一定要配設,不能不予配設,解釋函裡面也說明外水外電須包含在房價裡面,不得再加收費用。
馭風之狼 wrote:
建商特別將"水、電力之內、外管費用"以紅色字體標註給我看,表示他們直接解讀為"依照合約,瓦斯管外管費用仍然得由承購戶負責負擔"
不知大家對這樣的解讀看法為何?是內政部的解釋函不夠嚴謹?還是建商又玩文字遊戲?有必要再請消保官重新裁決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