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若是以繼承方式,雖不會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但有遺產稅的問題喔!除此之外,您叔叔伯伯是不可以要求他們於您奶奶生前拋棄繼承的,就算他們願意簽拋棄繼承的合約,但只要是在您奶奶還在世時所簽屬的,都是無效的(民法有規定)若以後土地因繼承,就會成為您父親與其兄弟姊妹共有(不是只有男生才有繼承權喔),之後要處分這塊土地就不太容易。另外,民法繼承篇也有特留分的規定~特留分是應繼份的1/2,所以就算請您奶奶以遺囑指示:將這塊土地只留給您父親,但還是會因為特留分規定的關係,要將部分分配給有繼承權的子女(您的叔、伯、姑姑)另,若要以生前贈與的方式移轉土地給您父親,除了土地增值稅,尚有贈與稅的問題,只是可以利用分批贈與來規避贈與稅,但土地增值稅還是要繳的。(相關應參考的法律~土地法、土地稅法、民法物權篇、親屬篇及繼承篇)目前看來,似乎不管如何都是要繳稅的,只是稅額的多寡,及日後產權單純與否的問題。我建議~還是找一位專業的地政士幫忙算算,看哪一種方法可以少繳一點錢 & 日後少一點麻煩吧!PS.1.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的買賣,除非能夠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否則視為贈與喔!2.不動產分年分次贈與,享受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3.長期持有土地超過二十年以上可減徵土地增值稅
感謝感謝各位先進的寶貴意見,讓小弟長了許多知識aveda1688 大大精闢的講解,受益良多目前應該是朝買賣的方式來過戶以自用住宅減少土增稅該土地持有超過40年,目前奶奶戶口是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所以照各位先進的講法應該適用自用住宅減免土增稅加上土地持有40年以上的減免或許是節稅比較好的方式
dealer1214 wrote:感謝感謝各位先進的寶貴意見,讓小弟長了許多知識aveda1688 大大精闢的講解,受益良多目前應該是朝買賣的方式來過戶以自用住宅減少土增稅該土地持有超過40年,目前奶奶戶口是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所以照各位先進的講法應該適用自用住宅減免土增稅加上土地持有40年以上的減免或許是節稅比較好的方式 以買賣替代贈與, 還是有認定上的疑慮.請Google一下, 前一陣子的新聞, "桃園 邱姓婦人 土增稅 260萬".另一棟樓,8樓好像有辦過, 去問一下吧.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3654180#47328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