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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線上熟悉"奢侈稅"相關規定的達人們受教...


liusan1208 wrote:
稅務機關是可以向登記營業的機關(像是商業司、商業處或是經濟部,看房屋所在地、資本額而定)先申請營業登記的資料來看。

但就版大所言,這是在取得前就有的商業登記資料。
以稅務的法理,不應以前手的狀況而推定後手仍有繼受稅務上的情況,
何況,版大在取得後「即」辦理自用住宅。
這裡面有太多的不合理之處,可以事先釐清再發文。

是故,就國稅局而言,較妥適的作法是先向相關單位確認狀況後,再發文給當事人釐清真相為妥。

可惜,我們現在的公務單位(敝人的目前也是)都寧可直接叫當事人跑一趟,
也不願意以其他方式先釐清真相。
因為對我們來說,同樣是發文,我只要套表就好,
把所有可疑的案件都套進一種文裡面(像是WORD合併列印的功能),
然後撒出去等跳腳的屋主來提出證據。

如果是先查清楚,就得一個個發文給相關單位,除了前述之外,可能還有戶政、稅捐等等,很麻煩。
但最後倒底是誰麻煩了?我不懂。
是用相關單位的函文釐清了真相麻煩了、還是接民眾打來的抱怨麻煩?

...(恕刪)



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
說的太好了!

arb10102000 wrote:
雖然被懷疑覺得有點失...(恕刪)



然後國稅局要我打一份報告書(流程經過)給他....
讓他對照參閱!我照做了...
而他們的回應只是,我看看有什麼問題....
再跟主管討論一下!有問題再跟你說.........
所以我又要開始接受"無情等待"的煎熬了!


就我的經驗來說,版大應該這次是過關了。
雖然不盡理想,但至少結局是令人開心的。
恭喜!

liusan1208 wrote:
這點我要幫版大說點話...(恕刪)



每個人都希望別人體諒自已的無奈及委曲

但不是每個人都預先知道其中的事情原由

所以才會說情緒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就本件事來說

我想國稅單位已經透過戶政單位才知道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及過戶時間

就樓主狀況而言100.12.15過戶完成,樓主說是隔年一月中後才取得權狀(這部份只有樓主及賣方知道)

,並於年後1月底辦理自用登記

但就國稅單位就資料來看,樓主是100.12.15即為房屋所有權人,而並不知道樓主是1月中才取得權狀,

只知道樓主是過戶後一個多月才辦自用登記,自然會在認定樓主不符合規定

就現況而言,舉証的責任當然在樓主

當然這是我個人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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