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san1208 wrote:
稅務機關是可以向登記營業的機關(像是商業司、商業處或是經濟部,看房屋所在地、資本額而定)先申請營業登記的資料來看。
但就版大所言,這是在取得前就有的商業登記資料。
以稅務的法理,不應以前手的狀況而推定後手仍有繼受稅務上的情況,
何況,版大在取得後「即」辦理自用住宅。
這裡面有太多的不合理之處,可以事先釐清再發文。
是故,就國稅局而言,較妥適的作法是先向相關單位確認狀況後,再發文給當事人釐清真相為妥。
可惜,我們現在的公務單位(敝人的目前也是)都寧可直接叫當事人跑一趟,
也不願意以其他方式先釐清真相。
因為對我們來說,同樣是發文,我只要套表就好,
把所有可疑的案件都套進一種文裡面(像是WORD合併列印的功能),
然後撒出去等跳腳的屋主來提出證據。
如果是先查清楚,就得一個個發文給相關單位,除了前述之外,可能還有戶政、稅捐等等,很麻煩。
但最後倒底是誰麻煩了?我不懂。
是用相關單位的函文釐清了真相麻煩了、還是接民眾打來的抱怨麻煩?
...(恕刪)
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
說的太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