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故對共有物的處分需得全體的同意!
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原則上是不得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第829條參照)公同共有,亦稱合有,依民法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衣共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各共有人之間並沒有登記應有部分為多少,因此對於共有物之處理除法律有規定或契約有約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必須徵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公同共有在存續期間,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