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perhuang wrote:
四、本件土地上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建物所有
人洽辦。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第四點是表示一定有優先承購權嗎??
第七點是指最低價最低就是土地增值稅的價額嗎??
法院公告文下方有一行資料,寫著是哪一股和相關人員辦理,打個電話或親自去一趟確認一下比較安心。地方法院在健康路三段,從側門進去比較近,或者可以去一F諮詢室請教一下那些專業人員,他們會給您最正確的答案。
JIE661231 wrote:
聽船王說的就沒錯了,
話說除非這個CASE是在台北那種寸土寸金的地方,否則會去碰的人真的不多,三拍流標的機會很高,
之前看法拍最後這種的後來都三拍轉應買公告,到時候你們家在討論要不要拿這筆錢出來,買下來,
話說一直沒人拍就給它耗下去,老一輩對家的情感很不一樣,未必會想到他價值多少,且如果真的搬家是因法院拍賣,多少也會顏面無光。
應買之後如確定價格(因該是153.6W),也可考慮跟他們說後續拍下就直接賣掉還貸款,不用讓你一個人背這筆貸款,也不至於讓家人覺得你置身度外。
感謝分享,您在人情世故處理上很棒,借偷學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