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 地上物 --> 都是中華民國. 所以你不可以隨便拆.
2. 你的問題是 -> 不當得利的法律問題. 因無權占用演生出不當得利.
3. 你們是不是在此住址所在有稅籍資料被查到. 演生出這些情形..
4. 是否還有未清楚交帶的難言之處.
5. 你們最頭痛應該是罰款吧!
chienche@xuite.net 林Sir
聽到大家提醒說拆了會衍生出更多麻煩,要我問清楚再行動,我想依建物權的部分,和國產署討論說:
1. 我願意配合騰空返還國土
2. 依建物登記謄本,目前這是ROC的建物,我沒有權利拆除(若只要有紀錄就會列示在建物登記謄本上的話,「民39年ROC接管」是謄本上唯一一筆紀錄,所以我在想,目前的地上物在蓋的時候會不會根本沒走任何行政流程)
3. 要我拆的地上物是指那一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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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略說一下關於這塊地的故事吧......
民國39年ROC接管建物
民國70年以前,上面曾蓋了一間佔地數十坪的日式平房
約民國70年時,地上物變成了一間磚頭小屋,佔地16坪左右,其後我外公當時以200萬左右取得地上使用權(只付錢而已,沒有任何文件,聽說那個年頭很流行這麼幹)不久後就安排當時還年輕的我媽媽住進去,住到去年。我外公曾請代書要查起造人等等的事,想符合正常使用資格,結果查不出什麼來.....
幾年前外公已經去世了。
去年國產署行文來要我家拆房子。
我們一家立刻配合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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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就是這樣
所以
我出生就住在那裡
目前建物查不到起造人
沒有向國產署承租
沒有任何書面文件
國產署要求我家面對無權占用衍生出的不當得利,並要我們拆掉地上物,目前還沒拆....
phokhaw wrote:
看到這麼多意見提醒我...(恕刪)
這樣討論下來幾乎可以確定「磚造平房」是違建,原本國產署接收的是有所有權登記的「木造平房」(非違建)。
民國70年左右,某人可能把「木造平房」拆了(或沒拆還在一旁),改建成一間「磚造平房」,有所有權登記的「木造平房」可能已經滅失,所以現在不存在了。
當年「磚造平房」沒有申請建造執照,也不能申請使用執照,就不能辦所有權登記,它是違建。國產署要你們移除的應該是指向「磚造平房」。不過,還是再向國產署問清楚比較保險。
另外,「磚造平房」的所有權屬於起造人(只是不能保存登記),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69年台上字第720號判例),那你外公雖然買下那磚造平房,還是沒有取得該屋的所有權,外公過世後你媽也沒有繼承到所有權,總之「磚造平房」的所有權屬於起造人,應該去找起造人拆除,你們只要搬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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