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jo4j;6 wrote:
只要通過國家考試 老師、醫生、會計師、建築師..就有責任去舉發他人任何的不法
還要主動去查證,否則就要被懲罰?
老師:應該沒有國家考試....所以不討論
醫生:發現槍傷需主動通報員警,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或病歷會有偽文或詐欺刑責,醫生懲戒委員會最嚴重可吊銷醫師執照
會計師:對於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不實,最常見會有停牌2年的處分。如果是上市櫃公司,又可以證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的話會有證交法的問題,有刑責。
建築師:(這我有點不太確定,又好像是指結構技師)對於建物設計的安全性要負責,若房屋倒塌致人死傷,事後是因為建物設計的問題,也是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問題。
所以,以上通過國家考試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都在各自的領域中有自己的義務及罰則。
我相信若是買賣雙方蓄意要欺騙地政士,地政士應該會受騙,但地政士至少要做到基本的把關責任,否則我想地政士這張牌也不需要甚麼國家考試,可以向房仲或保險從業人員一樣,上上課隨便考考就可以有了。
至少我覺得當主管機關查核到有申報不實情況時,地政士能提出相關文件表示自己已經做好查證工作,此時應該將責任轉嫁到蓄意欺騙的買賣雙方,看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還是偽造文書,或者罰款皆是可考慮的方向。
此次修法,最大問題在於發現錯誤在改正就好了,這樣等於沒有處罰,變相鼓勵虛偽造假,反正被查到再改,被查到再說,上面那些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出事了就要負責任了,不是再改正就沒事了,因為有人已經因為你的錯誤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