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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護地政士為由, 修改實價登錄罰責, 根本是鬼扯!


284jo4j;6 wrote:
只要通過國家考試 老師、醫生、會計師、建築師..就有責任去舉發他人任何的不法
還要主動去查證,否則就要被懲罰?


老師:應該沒有國家考試....所以不討論

醫生:發現槍傷需主動通報員警,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或病歷會有偽文或詐欺刑責,醫生懲戒委員會最嚴重可吊銷醫師執照

會計師:對於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不實,最常見會有停牌2年的處分。如果是上市櫃公司,又可以證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的話會有證交法的問題,有刑責。

建築師:(這我有點不太確定,又好像是指結構技師)對於建物設計的安全性要負責,若房屋倒塌致人死傷,事後是因為建物設計的問題,也是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問題。

所以,以上通過國家考試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都在各自的領域中有自己的義務及罰則。

我相信若是買賣雙方蓄意要欺騙地政士,地政士應該會受騙,但地政士至少要做到基本的把關責任,否則我想地政士這張牌也不需要甚麼國家考試,可以向房仲或保險從業人員一樣,上上課隨便考考就可以有了。

至少我覺得當主管機關查核到有申報不實情況時,地政士能提出相關文件表示自己已經做好查證工作,此時應該將責任轉嫁到蓄意欺騙的買賣雙方,看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還是偽造文書,或者罰款皆是可考慮的方向。

此次修法,最大問題在於發現錯誤在改正就好了,這樣等於沒有處罰,變相鼓勵虛偽造假,反正被查到再改,被查到再說,上面那些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出事了就要負責任了,不是再改正就沒事了,因為有人已經因為你的錯誤而受到影響。

代書為什麼不請買賣雙方出示合約影本作為附件? 來路不明的買賣價金, 就是要你把關, 買賣方不配合, 這種案件你可以選擇不要接!
284jo4j;6 wrote:
賣方說我一塊土地要賣一百萬,
買方說我要用一百萬買,
買賣雙方成立賣賣契約,找代書辦理。
結果被舉報,其實買賣實際為50萬,買賣雙方無事,地政事務所也無事,



任何事都要從實際面回來檢討理論是否可行! 實價登錄實行至今, 總共超過六十萬筆資料, 因登錄不實而被罰的總共7件, 那7個案例很顯然也是"罪有應得", 不然地政公會早就大作廣告了!

六十萬筆裏面, 我們算有一件"誤殺"好了, 請問你, 誤殺是判死刑嗎? 槍決後無法再申冤嗎? 因為買賣雙方偽造文書讓地政士受罰, 買賣方不會被告到死嗎!

為了杜絕這六十萬分之一的所謂"誤殺", 讓實價登錄變成假價登錄, 你認為熟重熟輕?

284jo4j;6 wrote:
退一萬步而言,1000個代書 999個都活該 剩下1個還沒出現。
但試問 當你是那一個的時候,你會覺得公平嗎?
我們應該為了999個,然後誤殺一個算是還好?
不然激進一點,訂法律 抓到不實登錄罰代書無期徒刑、槍斃、鞭刑? 你們看怎麼樣?
是不是更爽?


最後, 如我講的, 新增規定" 若買賣雙方以不實資訊提供地政士, 致使其登記不實, 則究責買方或賣方", 這樣不知你是否還反對地政士負實價登錄之責
所謂的登錄不實跟登載錯誤 不曉得政府在裁罰的時候怎麼去認定
登錄的資訊不是只有價格,房屋格局、分區、持分、權利人資料、地址....
隨便一項資料打錯就要罰地政士三萬到十五萬?連改正的機會都沒有?
這樣是不是對地政士太不公平?


其實買賣雙方偽造文書致使地政士登載不實受罰, 就已經很明顯觸犯:

1. 偽造文書致使他人受害
2. 致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的事實了

粗俗一點的比譬, 地政士法沒有規範地政士的殺人罪, 但地政士殺人的話, 犯不犯殺人罪?


bart_go wrote:
此時應該將責任轉嫁到蓄意欺騙的買賣雙方,看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還是偽造文書,或者罰款皆是可考慮的方向。
一定是會有證據佐證才會開罰!

epson0623 wrote:
所謂的登錄不實跟登載錯誤 不曉得政府在裁罰的時候怎麼去認定
登錄的資訊不是只有價格,房屋格局、分區、持分、權利人資料、地址..



請問一下, 逃漏稅有沒有改正的機會? 我原本年收入一億, 啊! 對不起, 我打錯了, 打成年收入10萬了, 我不是故意的喲! 被抓到了限期更正就好?
epson0623 wrote:
隨便一項資料打錯就要罰地政士三萬到十五萬?連改正的機會都沒有?
這樣是不是對地政士太不公平?

知道為什麼實價登錄要用這麼嚴謹的規範?

因為, 下一步, 就是實價課稅! 懂不?

實價登錄都做不好, 還談實價課稅?
你有意見嗎?
你為什麼不要組個團去抗議?
請拿出實際行動而不是在這裡敲鍵盤.

我個人是很認同這次修法.
我是爆發戶,不是暴發戶.性格火爆的爆.有錢的暴發戶另有其人不是我.
講話真嗆啊
廢話
建商,投資客當然贊成
這樣他們又可以炒房炒更高了


爆發戶 wrote:你有意見嗎?
你為什麼不要組個團去抗議?

RAULK917 wrote:
(恕刪)


大概了解你的觀點 是要地政士把關並負責 沒錯吧!
但你說了這麼多 為什麼不把處罰重點直接擺在建商或投資客身上
畢竟地政士要把關沒錯 但是要不要負起修法前這麼重的罰則
這有無顯失公平之處 如果直接處罰惡意的買賣雙方 是不是比較簡單

你所舉例的 醫生或建築師 都應負有通報之責
是因為負有生命安全的問題
會計師是因為其專業程度 真的不是一般人大眾能了解的

撇開地政士的專業不提
難道你覺得買賣雙方連單純買賣的總價金都不會談嗎?
如果政府敢從源頭抓的話 那關地政士啥鳥事阿

但現況是政府不敢抓大頭 就抓代理人
要代理人好好把關否則重罰...這還能說啥呢?




民國一○一年八月實施不動產實價登錄迄今,共申請七十一萬五千四百八十件,受裁罰案件則為一一一件,其中一○四件為逾期申報裁罰案,只有七件為不實申報裁罰案,比率僅占十萬分之一,證明現行的地政士法是一部落實居住正義有效的工具。

江揆還另提出,雙北一年高達十萬餘買賣案件,只要有百分之二、即兩千餘件不實申報,即可能造成有心人士利用限期改正機會,刻意哄抬行情。

修法立法,難道僅是為了防杜區區七人做壞事?

要不要為保障相對少數特定群體權益,而得冒著迄今已達三千萬人次造訪的實登錄制度崩毀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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