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DERLANDOFFICE wrote:
你會不會太單純了通知...(恕刪)
老大
公同共有情況下未經所有共有人同意。你不能辦預告登記。別人要用34條之1,你無法可擋。
共同共有下有個人持份的就可以把自己持份部分辦預告登記,不須其他共有人同意。預告登記之後,即使對方用34條之1強行出售,經預告登記的那部分就是不能過戶。
哪個買主要買下全部土地,卻有3分之1不能過戶的。
n34963496 wrote:
其實我父親跟伯父本來就很僵了,一直也都不怎麼往來。
這塊農地其實也不怎值錢,我們也只是想保留繼續耕種罷了! 不想因為他的缺錢,也把我們也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