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的開價要寫很高
高到你覺得根本不可能成交的金額
例如你那邊行情是1000萬
你就簽1700萬
然後跟仲介說你只想賣1200萬
價錢可以談
這樣就不會有問題
你這樣的話因為仲介就不可能收到1700萬的訂金
所以仲介收到的都只是低於1700萬的斡旋金
(例如1300萬的某買家的斡旋金)
這種未達合約金額的斡旋金
就只有你收下後再簽訂金約才能轉訂金
你沒收也沒簽訂金約就沒有任何問題
仲介也不能逼你違約
有時候賣方子真的是被仲介拐
最重要的三點就是
第一點是你要簽一般約
第二點就是要多找幾家仲介
第三點你的簽約價錢一定要抬很高很高(高到不可能直接成交的價格)
你前兩點都有做到
但是你第三點沒做到
於是就會出現樓主你現在的情況
唉~只能說外國仲介是協助你賣房子
台灣的仲介根本是你要賣房子就得被他柺被他騙被他告
台灣的仲介法早該大大修法了
要比照外國的仲介法
不然房市永遠不會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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