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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可以寄存証信函,直接要你把土地賣給他,還要付服務費嗎?


591殺很大 wrote:
請問如果該小份的地主...(恕刪)


提告,將大地主賤賣的事實以及說明說明(要有證據證明大地主賤賣)。
如果大地主出售的價格沒有低於行情(要積極證明),那小地主不是買下來就是賣掉,沒有別的路。
如果價格合理,上法院也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subway3 wrote:

所以除非在處分過程中有嚴重瑕疵,否則上法院只是浪費金錢跟時間。
(恕刪)


縱使對方處分過程中有嚴重瑕疵,有可能涉及刑法普通詐欺罪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但關鍵也要樓主能掌握罪證確鑿的證據才行,難度相當高.若價格跟市價差不多,建議樓主
該放還是要放,退一步海闊天空.只是不敢寫價金分配,賤價出售可能性相當高,只能說祝
福樓主成功並首開中華民國實施土34-1司法判決首例---一串肉粽因詐欺而鋃鐺入獄.

假設市價50萬,多數決10萬賣掉,常理來看的確是賤價出售.但若完全無任何破綻,依土34-1
是完全合法的.所以樓主若咬著賤價出售這一點應該是行不通的.


P.S. 文林苑王家的土地是單一產權,僅適用都更條例,不適用土34-1,這是兩碼子事.
土34-1是專為共有土地處分所設立的法律.
有專門在吃這種很多人持有的土地房產等
先是私地下先慢慢吃,到一定數量後就用低到不行的錢你們剩下的,
這些通常有精通法律的。
所以你要是放著都不管,
最後應該只會拿到一點錢回來而已吧
不過你現在也有點晚了
找律師代書資詢一下比較保險
Icome2getU wrote:
假設市價50萬,多數決10萬賣掉...(恕刪)


那大地主的份會被其他共有人吃掉,只要先付訂金,其它用貸款即可,差市價太多要全貸也沒問題,銀行非常願意放款。

subway3 wrote:
如果共有土地持分人有符合該項土地法要件
那就是可以不用其他人同意或不同意 就可以處分掉了
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這個法律是以多數決的概念來處理土地 用於促進土地的利用 屬於一種公益法條
也許看起來 有點暴力 但是也是因為這樣的法條 很多因為共有人過多 或是無法聯繫的 閒置土地
而開始活絡起來

所以除非在處分過程中有嚴重瑕疵,否則上法院只是浪費金錢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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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共有人只是想要賣自己的持分,有沒有向共有人寄存證信函 都不會影響買賣,
原po的意思應該很明顯,存證信函也寫的很清楚,
是要賣出整塊土地所有共有人的所有權。


如果是少數人要賣換現金,那還是要寄存證信函.
只是那時候,你如果不想買(實行優先承購權)就不用理它.

可是樓主的情形不是如此.

還是不知道是公告現值的幾倍,還是只是公告現值的3分之1,可是500多平方米,如果是商業地,要吃下來也是不少錢,就有可能是被賤賣了.
唉 34-1條的法院判決 前面有樓說還沒有發生過

我是不確定 即使真的發生過的話

很有興趣去知道 真有人去提存賣地的價金而法官判贏的


土地分割的訴訟 我是有經驗 也算是贏的一方

不過 要怪對方太貪了 我方一開始就用對了策略

另外最後一次辯論庭時 用了一些手段來訴求而法官也接受

最後竟然一審就定讞(連原告也接受這個判決)

坦白說34-1條的判決 我認為法官很不喜歡這類的案子

那些專搞整合與土地開發的仲介請不要來危言聳聽

如果這些大大去旁聽過這些分割案的判決就知道了

我之前也在這個討論區講過這類判決很多次了

法院很難判 因此會拖 法官也很難決 絕大部分都可以上訴

一審上訴 二審上訴 三審發回更審 誰曉得那一天房地產就崩了


只是這種靠仲介發存證信函的整合方式 太笨了也太惡劣了

說真的 以存證信函在不懂法律的人的想法

另外這個仲介那種要錢的模樣 實在是橫材入灶令人不敢苟同


為何不邀請所有的持分人來協調 當場講清楚說明白

要買要賣 誰買誰賣 就是這樣子解決 親戚之間好說話

以前我家有類似這種狀況 我記得就是利用娶媳婦嫁女兒的機會

有長輩做見證 各持有人討論金額順便吃喜酒

若有人無法來也有一些多數意見可參考


我是建議樓主乾脆就開個幾桌請所有共有人來吃個飯 討論一下

這類的共有人絕大多數都是自己親戚或是鄰居 朋友 沒甚麼隔閡

吃飯前 想法與理念相當的親戚先溝通 到時候一併來談並形成多數

吃飯前 也麻煩先找一些相關的資料來說服別人

若眾人有一些共識或是沒有根本共識 再來想想因應之道

這可以用來作為買下其他共有人持分或賣出自己持分的考量

亦或是未來分割訴訟或合意分割的重要依據

34-1條好可怕歐 實情是法官的頭冒得燒 請不要送這種案子來了
所謂的市價是沒有太多依據的
法院基本上也不太會認定什麼市價
市價是在存在每個人心中。你的市價跟他的市價不會一樣的
就算是你隔壁的土地賣出的價錢
也頂多只能說 那是之前的成交價 也只能用來參考
法院比較採信的是估價。法律並沒有規定怎麼賣才不是賤賣土地。

我的建議
你寫存證信函 去給對方跟地政事務所
告知 對方並未告知分配的價金
程序上並未符合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使共有人無從判斷是否要主張優先購買權,要求退件。
然後再去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訴訟,(將你的持分割出來)記得跟法院要起訴證明,
然後再對方還沒處分之前向地政機關表示因分割共有物訴訟中,
(對方聲請處分需要重新寄出存證信函、還要給文到10天的思考期、接著再去法院提存所提存、再拿提存證明去地政辦、地政又需要很多時間審理)再請地政機關駁回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聲請。

以上 共有物分割訴訟 不一定可以擋下 土地法34-1
如果還是被處分掉了,大概只能做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

基本上
拿個好價錢 為上策。
阻擋對方聲請 是中策
提告 應該為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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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如果大大是想要以畸零地的那種方式賣高價,可能會達不到你要的目的。
如果是無法使用的土地,在一般市價買賣價格都不是很好,可能連賣都賣不出去,
能跟著整塊土地處分,賣個好價錢,應該是對大大最有利的。
試想,如果以分割方式把你的持分土地分割出去,分割完畢以後你的土地可以賣多少?







591殺很大 wrote:
請問如果該小份的地主...(恕刪)

subway3 wrote:
所謂的市價是沒有太多...(恕刪)

感謝大大的開示,可以一邊申請法院分割 來做緩兵之計. 做筆記中.
合建都更不簡單,要事先好好談.出租房屋至少2個月押金+首月租金.千萬別變成不定期租賃.
仲介在這個地方的角色有點詭異
如果是持分而出售而造成的買賣,可以不需要透過仲介就可以進行
當然也不需要支付仲介費
當然 如果你是買方,可以主張價金包含仲介費,由賣方吸收之

整體看起來的感覺是
某甲要出售持分的土地,且透過仲介找到了某乙
雙方也達成價金的共識及同意支付仲介費
但因持分出售需要先問過其他共有持分人
但如走此程序
仲介有可能損失買方的2%手續費
所以建議某甲發出此存證信函
告知某甲有意願出售持分(這是正確的),並夾帶2%手續費的約定(這應該有爭議)
期望透過此存證信函,可以確保仲介的買方服務費可收到(這算聰明的作法)

如果價金合理,也願意買賣
那個2%的仲介費是值得商確的
507平方公尺X0.3025=153.3675坪

是中小建商最喜歡的大小.

可能是建商委託仲介(仲介也可能是建商的外圍公司),而仲介早就個個擊破,

一個個拿到委託的同意書,只要到了法定的條件.就可以成交.

如果樓主實施優先承購權,那建商沒損失,要賣的人還是如願,仲介還是賺2%.

不然就是建商有一塊150坪的地可以開發.

樓主說的繼承,可是38人不一定都是親戚,有可能是以前住房的公用地????


只是之前都沒找過樓主或是......???????????????
就直接寄來存證信函嗎???

看來樓主是對價格不是很滿意,所以......
樓主有後續要記得回復一下.

因為我也有一塊這種地.也有"人"說過幾次,可是都沒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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