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財產交易所得這部份樓主採用大家都用的方式:使用政府公告現值,買與賣年度相減差額去報
前面也有朋友詳細解說如何用公告現值報,房仲等房地產相關業務人士也會這樣教你報
重點中的重點:財政部「節稅手冊」也教你這樣報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6/4946296937374934983?tagCode=
現在問題來了,民眾當然是選擇需繳納稅金較低的「公告現值」報法,但為何國稅局可以強迫民眾一定要使用「買賣實價」報法,即便民眾很多單據都已遺失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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