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是既成道路,硬要圍起來不給人通行會不會有問題? 我印象中以前看過類似的新聞...家裡的舊公寓周邊的馬路也是我們家每年在繳地價稅的,理論上那些以前變成既成道路的土地,政府應該要花錢來跟你收購,只是政府太窮了,都在賣國土了,怎麼可能還跟你買那個小小的地當作大家使用的道路所以就變成家裡周邊的"道路"你繳稅..別人開,別人停車..就醬
他們要求要通過的道路一共有三個地主,一 國有財產局 二 是我的 三 某知名百大晶圓企業國有財產局 某知名百大晶圓企業 他們都不知被佔用,調解時我在看他們兩單位的意見了他們在原本在出入的道路寬度也只有6米,後來我家後面開了八米道路後他們就在巷子底開設停車場直接不經過人家同意私自鋪設柏油,連接到新開的八米道路去,使用這條路只有幾戶而以不是公眾通行,應該不算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而且在台中市的自治法既成道路要拿到地主的同意書才能變既成道路
他們請市府都發局和區公所建設課和道路所有人一同出席和到現場看市府都發局和區公所建設課認定為私人產權不是道路,他們有要求國有財產局是否可以無償提供作為道路使用,國有財產局的人說不行,也不賣但有一個方法可以用以地易地的方式,這個結果讓那些人整個傻眼~~~~我們是堅持不讓,但國有財產局他們讓可以但要用以地易地的方式現在是誰要拿土地出來交換,本來國有財產局還不知道他們土地被侵占現在他們知道了,人家要收回去了現在連路都沒得走了只能走他們原本的出入口了停車場的地主也侵占到某百大晶圓廠的土地,出租給人家當停車場,本來不調解沒事調解完才發現他們侵占好多人的土地調解時市府人員有問他們人家不是有發存證信函給你們了,過了一年多你們都不找人家處理這件事他們竟然回答他們看不懂看不懂不會問律師嗎?現在人家圍起來才要找人家談
今天收到市政府公文,被舉報違建,我的設的圍籬才1.5公尺規定是不用申請雜項執照的公文竟然高度寫約2公尺,現在是公務人員是用目測法嗎?都不用量一下圍籬高度嗎?還依法不得補辦建照執照手續,應執行拆除依內政部66年5月18日台內營字第735142號函示:「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七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二十八條應請領雜項執照。惟為簡化建築管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予申領執照。但不得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依法取締。」依內政部66年5月18日台內營字第735142號函示整理,圍牆准免予申領執照之條件如下:一、 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二、 不得妨礙都市計劃、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想說符合法規了,怎還會被檢舉還收到公文公務員的做事態度唉~~~~只能申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