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合約審閱是房仲應該給...(恕刪)
你很多事情都講錯,而且又愛硬辯,辯不下去就說我是在說誰~請不要自行對號入座。請問我有說錯嗎?
你既不虛心、更不受教,平常只不過沒人想理你,就自以為的大發言論誤導別人你到是蠻歷害的。
錯在哪,買賣契約沒有5天審閱期就打死你了,沒記錯好像你那篇文最後也是在扯一些有的沒的,說仲介應該提供審閱期~ 然後又扯到其它合約的審閱期。
一般/專任委託約:屋主對仲介(有審閱)
要約書/斡旋單:買方對仲介(有審閱)
契約變更書:屋主OR買方對仲介(有審閱)
買賣契約:屋主對買方(無審閱)
還需要在解釋嗎?而且你好像沒搞懂審閱的意思,你要不要去瞭解一下何謂審閱期,再來說
其實像你這樣子兩光的投資客也不多了,不懂又愛裝懂~然後又很愛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