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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刪刪

樓上說的合約過三個月後再成約,是有道理的,否則仲介肯定跟屋主要仲介費,這在房仲業已經打官司打到很有經驗了。到時後原屋主輸了,第一時間就是跟買家咴。

小心!!

最高法院58 年 台上 字第 2929 號判例
裁判要旨:
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
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
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又委託人雖得
隨時終止居間契約,然契約之終止,究不應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
目的而為之,否則仍應支付報酬。

近例隨便查一堆。
其實..
如果這名房屋仲介者很認真去幫你朋友談的話
應該也是有機會成功
但會不會是你朋友出了個鳥價錢?

也許外人並不知道
仲介者居中 開發 協調 尋找買方的麻煩
而覺得仲介者收錢收得很不合理
但一直被壓低的仲介費
卻讓 合理工作 努力的正直、好的房屋仲介者被打壓

外面可是有一堆沒有牌照 胡亂處理的 中人 牽猴仔 在跑來跑去呢
這篇回文提供另外一個觀點

我自己也是做不動產經紀人
手上幾乎都是土地 建地 農地買賣
但卻有許多無良房仲胡亂抬價 破壞行情 或者炒高地主的胃口
導致許多交易都被破壞

這...只能摸摸鼻子
繼續努力嚕(攤手
另補充,房仲是法律上的不要式契約,單以口頭委託&口頭磋商過程錄音錄影就能告贏的案例在業界有一堆。
真的要小心點。

josephlin2 wrote:
樓上說的合約過三個月後再成約,是有道理的,否則仲介肯定跟屋主要仲介費,這在房仲業已經打官司打到很有經驗了。到時後原屋主輸了,第一時間就是跟買家咴。

小心!!

最高法院58 年 台上 字第 2929 號判例
裁判要旨:
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
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
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又委託人雖得
隨時終止居間契約,然契約之終止,究不應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
目的而為之,否則仍應支付報酬。

近例隨便查一堆。

那也要仲介去証明「委託人有為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之事」才成立
如果屋主根本不認識也沒見過買方
仲介也未跟屋主提過有這個買方或幫屋主做斡旋
買方有天卻跑來跟找屋主說要交易
那屋主又為何不能自己就把房子賣了?

若房仲真沒接觸過該買主,自然沒問題。
但若房仲確實有跟買主談過,業內人員通常留有影音證據,交涉未成並不需報告屋主。可之後短時間內屋主與買主確自己成交了,原屋主就很有跑法院的可能。
所以才會建議在約滿後3個月在成交,較無問題。

josephlin2 wrote:
若房仲真沒接觸過該買主,自然沒問題。
但若房仲確實有跟買主談過,業內人員通常留有影音證據,交涉未成並不需報告屋主。可之後短時間內屋主與買主確自己成交了,原屋主就很有跑法院的可能。
所以才會建議在約滿後3個月在成交,較無問題。

對屋主而言就是突然有個人跑來說想買他的房子
屋主哪知道這個人之前有沒有見過仲介
就算跑法院要判屋主賠錢我看很難吧

除非是仲介幫兩方斡旋了
雙方又都想省服務費
私下聯絡交易才比較可能成立
您說得也沒錯。
上了法院各說各話也是常態,法院只知道一方說謊,實情如何只有上帝知道,法官也只能依雙方表面的證據來判了。
不是說屋主穩輸,但總是麻煩。若能忍忍晚些成交,可免掉很多麻煩。也免得日後原屋主與買方又另生不必要的糾紛。

josephlin2 wrote:
您說得也沒錯。
上了法院各說各話也是常態,法院只知道一方說謊,實情如何只有上帝知道,法官也只能依雙方表面的證據來判了。
不是說屋主穩輸,但總是麻煩。若能忍忍晚些成交,可免掉很多麻煩。也免得日後原屋主與買方又另生不必要的糾紛。

法官才不會管有沒有說謊,法官只看証據
原房仲如果要告屋主就要提出証據去証明「屋主有為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與買方私下交易」
以這個案例房仲難以証明,屋主贏面比較大
真的怕麻煩就是另外找別的仲介
有簽約也有要約書及雙方簽名
屋主更可証明會知道買方是透過另一個仲介
穩贏的(雖然本來就不會輸)



買家開價仲介不去談
買家自己跟賣家談定了仲介回頭要收仲介費
這種行為跟流氓向夜市裡的攤販收保護費一樣噁心和惡劣
新三民主義:鄉民,公民,庶民
要看屋主或買方有沒有和仲介簽約,而且仲介費必須明定在契約書裡。

如果通通都沒簽約也沒有口頭約定,房仲是無法主張任何權利的。

其實房仲之間互相攔胡是常有的事,見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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