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lin2 wrote:
樓上說的合約過三個月後再成約,是有道理的,否則仲介肯定跟屋主要仲介費,這在房仲業已經打官司打到很有經驗了。到時後原屋主輸了,第一時間就是跟買家咴。
小心!!
最高法院58 年 台上 字第 2929 號判例
裁判要旨:
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
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
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又委託人雖得
隨時終止居間契約,然契約之終止,究不應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
目的而為之,否則仍應支付報酬。
近例隨便查一堆。
那也要仲介去証明「委託人有為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之事」才成立
如果屋主根本不認識也沒見過買方
仲介也未跟屋主提過有這個買方或幫屋主做斡旋
買方有天卻跑來跟找屋主說要交易
那屋主又為何不能自己就把房子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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