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2%,都是上萬元的數字,以你小心的個性,怎麼會沒先說清楚?
再者,斡旋時,斡旋書上肯定會有服務費那欄
怎麼那時就不先講好,白紙黑字寫好?
仲介以交朋友的方式找買方看屋,這也不行?
那以仲介的方式呢?又覺得仲介要騙你了?
如果你跟A仲介交朋友,跟B仲介買,那你還算不算朋友?
版上已經那麼多前輩教學
為什麼都不聽?現在都簽下去了還來說這些?
至於放棄漏水保固,你真的可以堅持不加那50
不放棄也不加上那50,叫仲介看著辦
這是0與1200的差距,他肯定會非常努力.....
另外,你加50覺得多,屋主可能降100你還覺得少
只能說,這個仲介手法差~做什麼都不對!
文不對題,我不知要如何回覆您!
大哥請詳讀民法,何謂居間!
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66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第 567 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第 568 條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第 569 條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第 570 條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第 571 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第 572 條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第 573 條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第 574 條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第 57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takashiou wrote:
再來,今天這間是我在路邊看到,一開始想說喜歡你的為人,報給你幫我洽談看看!這並不是你手上原生的物件哦!套句朋友媽媽說的:讓你做現成媒婆,就不是照媒婆禮走吧?
單單就這句話,你的立場非常自私
房子是你在路邊看到的,由仲介幫你找屋主談,並不是你已經跟屋主談好才找仲介跑流程
所謂現成媒婆
指的是男女雙方交往N年,已經論及婚嫁,雙方家長也談好婚嫁細節了,最後由媒婆走個過場
(你跟屋主已經把金額細節全部談好,找仲介來單純走個過場,讓交易程序不要出錯)
你呢?
你只是男方一廂情願地看上女方(房子),連女方是誰都不知道,就要媒婆幫你把事情談成
媒婆該做的事情一分不少,這樣還說人家是現成媒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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