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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賣服務費確認書』

都簽了,該不會牠們已從履保領走了吧?

現在去盧也難保他先領走再跟你灰,就算找到牠們什麼瑕疵,也只能盧看看牠有沒有一點退讓而已啊!


millionbonus wrote:
也不是交屋後馬上給
要檢驗仲介有沒有非法賺取差價...(恕刪)


請問大大,要如何檢驗有無賺取差價的部份?
仲介不會講,屋主也不會講 ( 搞不好同謀 )要如何檢視???
takashiou wrote:
不好意思可以請問陳大服務費到底是從旅保扣還是從個人帳戶領出交給仲介呢?

因為此仲介說了我的買賣都是簽約三天內就要給的,重點是我們貸款到8月2號才得知我怎麼可能交出服務費畢業我根本不曉得貸款會不會有變數,我是跟仲介堅持交屋給的



基本上除非你額外把服務費金額匯入履保裡面;

否則履保裡面的錢是屬於賣方賣屋的價金,原則上仲介只能從這裡面申請賣方的服務費!若仲介從這裡匯出買方的服務費,不符合履約保證的原則!

另外服務費部份,自行再跟仲介喬吧,原則上服務費還是必需由你們交給仲介或者額外匯入履保他們才有辦法提前收取。
你找了仲介看房子,會不知道要付服務費?
1%或2%,都是上萬元的數字,以你小心的個性,怎麼會沒先說清楚?
再者,斡旋時,斡旋書上肯定會有服務費那欄
怎麼那時就不先講好,白紙黑字寫好?

仲介以交朋友的方式找買方看屋,這也不行?
那以仲介的方式呢?又覺得仲介要騙你了?
如果你跟A仲介交朋友,跟B仲介買,那你還算不算朋友?

版上已經那麼多前輩教學
為什麼都不聽?現在都簽下去了還來說這些?

至於放棄漏水保固,你真的可以堅持不加那50
不放棄也不加上那50,叫仲介看著辦
這是0與1200的差距,他肯定會非常努力.....
另外,你加50覺得多,屋主可能降100你還覺得少
只能說,這個仲介手法差~做什麼都不對!
這位大哥,居間它不是服務!
文不對題,我不知要如何回覆您!

大哥請詳讀民法,何謂居間!


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66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第 567 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第 568 條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第 569 條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第 570 條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第 571 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第 572 條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第 573 條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第 574 條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第 57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無限非凡 wrote:
這位大哥,居間它不是...(恕刪)


這位大哥,仲介是否可以同意替賣方決定賣,買方決定買?

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有請房仲哥回答讓網友學習學習。

民法第528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534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陳小春2525 wrote:
仲介服務主要是居間?...(恕刪)


我是仲介,就不能委託別家仲介賣掉我的房子?

像你這樣子老是傳遞錯誤資訊才糟糕,被告是剛好,害別人被告就真的造孽

陳小春2525 wrote:
這位大哥,仲介是否可...(恕刪)


我有點搞混了!您的發言,跟本文"關於買賣服務費確認書"
好像有點離題了!

本人所發表言論,以客端角度去描述!謝謝您!

takashiou wrote:
再來,今天這間是我在路邊看到,一開始想說喜歡你的為人,報給你幫我洽談看看!這並不是你手上原生的物件哦!套句朋友媽媽說的:讓你做現成媒婆,就不是照媒婆禮走吧?


單單就這句話,你的立場非常自私

房子是你在路邊看到的,由仲介幫你找屋主談,並不是你已經跟屋主談好才找仲介跑流程


所謂現成媒婆
指的是男女雙方交往N年,已經論及婚嫁,雙方家長也談好婚嫁細節了,最後由媒婆走個過場
(你跟屋主已經把金額細節全部談好,找仲介來單純走個過場,讓交易程序不要出錯)

你呢?
你只是男方一廂情願地看上女方(房子),連女方是誰都不知道,就要媒婆幫你把事情談成
媒婆該做的事情一分不少,這樣還說人家是現成媒婆?

服務是有價的

你都說你手上有100多張仲介名片

那表示幫你服務過的仲介有100多人是沒拿你的錢再幫你服務的

這是所有買方要一起分擔的

沒人願意做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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