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tychen wrote:
若賣方未依照契約內所安排的時間履約,則賣方違約,需賠償每天千分之一的買方已支付金額為賠償金直至履約為止。賠償金可直接由價金中扣除。若賣方經催告仍不履約,買方得解除合約,同時賣方須賠償買方已支付之金額(加倍返還)。也就是說 你已經付了59萬,你就可以要求他賠59萬,你已經付了300萬,他就必須賠償300萬。
如果要講法律,就拋開所謂的道德吧!!
以上的內容是一般房屋買賣契約的內容,當然最主要還是要看契約內容對於違約部分有何描述。
一般情況都是收了多少錢就要賠多少錢,因為這樣風險才對等。.(恕刪)
如果要照契約內容來看
49萬的給付時機完全和契約對不上吧
畢竟契稅沒下來(這是原PO自己說的..49萬是契稅下來才可給付的)
而且原PO自己也說..
屋主隔天反悔不賣屋
而原PO也是隔天才補匯錢
匯錢的時間點就很有的吵了
誰能斷定原PO是在屋主反悔前就匯了錢的???
畢竟合約上並沒有屋主簽收49萬元的證明
屋主能主張他是反悔不賣屋後..原PO才私自硬把49萬匯過去想主張賠償的
說真的..如果契約內容就這樣..
10萬就很好了
畢竟你花的幾年上法院的結果
可能一樣是10萬
就看原PO認為值不值而已
而且最幹的是..
你連續告了2-3年後..
屋主才一句..好..我賣你吧
到時你一定幹暴....................
千金難買早知道...
萬般無奈想不到...
跑法院要花好久的時間 不過10萬要叫他賠 不想給他盧 唉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好了 無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