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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因奢侈稅須延後過戶

有逃漏稅喔!!!

奢侈稅是二年內買賣~付訂金就算囉~

所以~打個電話給國稅局~

說要問奢侈稅問題~

問他先付訂金等期限到再過戶~會不會產生奢侈稅~

打電話給國稅局~他不知你是誰~所以不用緊張!!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更改簽約日期,以「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更改簽約日,其約定不只是「無效」(民),為違法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與現實使用日期不符者為上述所云「更改」簽約日,包括與實際使用不符之契約簽訂時間。
樓主所云狀況為買賣雙方議定某日才買賣房屋並簽訂契約,並無所謂已將不動產交予買方使用而將簽約日往後,或「更改」簽約內容,或簽有兩約,而用其中一約(日期為滿兩年者)應付國稅局....目前狀況是,既尚未簽約,何來更改買賣契約之犯行?

以上所謂通謀、虛偽,常見規避奢侈稅方法有:假出租、真出售。或假信託、真買賣。 但重點是真的要有『假』這個字存在的事實。


另外某網提到:買賣雙方以契約自由原則簽立買賣合約,約定售屋方在其房產取得滿兩年後再進行產權移轉,以避開奢侈稅。這種交易模式早在國宅年代就存在,面對奢侈稅當然也可援例照用,只是過去國宅模式的交易,衍生很多產權糾紛,例如期間簽約賣方不幸死亡,其子女不承認 該筆房屋交易,或是在產權移轉之前房價大幅上漲(賣方反悔不賣),或是房價重挫(買方反悔不買)等因素,都可能導致房屋產權移轉生變,這在後奢侈稅年代也是可能發生的,買屋人是否願意承擔這類不可知的風險,都是交易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當房價波動較大時,房主可隨時毀約,寧可賠償違約金也不賣,這對買方來説是一個時間和金錢上的損失。
反之,則是賣方風險。
這是你情我願,並沒有什麼協助逃不逃的吧…二年期限,配合法令…

就表明願付10萬當協議金,並訂定賣方違約條款就可以了,甲乙雙方都能接受,
仲介第三者且願連同背書就ok了吧。
我去年買屋時也遇到類似的問題.
買賣前有看過前屋主的謄本,發現他持有未達兩年.所以在過程中有詢問仲介
是否有奢侈稅的問題.仲介代為詢問了兩次,賣方一直說沒有這個問題(後來發現 是賣方認知錯誤)
最後在來回攻防之後 也成交了.
不過 在繳交第一期款項後的兩個禮拜,房仲帶來一個訊息,說賣方想延後交屋,希望我能配合.
我就問 是何原因要延遲交屋? 仲介說賣方現在才發現有1/4的房價是要被課奢侈稅.雖然不到總價的10%
但也要幾十萬.所以 賣方想請我們配合.
那時 我跟仲介講, 我為何要配合賣方延後交屋? 對我而言有何好處?
最後 因為賣方沒有回應 我還是堅持按時交屋,事件就這樣落幕了.
我是覺得,有無奢侈稅的房子並不是重點, 重點是你買到的價格是不是你覺得合理又能負擔的價格.
當然啦,合不合理 只有買的人知道.
如果買了一間房子 要你先給訂金 然後等四個月再交屋. 如果買家願意等 那也無所謂.
但是建議 一定要把雙方講的話 白紙黑字寫下來
然後 請代書 做見證.
因為 沒有證據 任何事都可以反悔,尤其是在利益衝突下 更容易呈現出來.
避稅與逃漏稅不可以並同等較吧
看起來一點也沒有違法的嫌疑啊..

ppjeff wrote:
各位大大好
最近看到...(恕刪)


1.稅的計算是以過戶的時間為準,這也沒有人頭的問題,所以在稅法上應該是OK的
2.訂金雙方合意為主。如果雙方同意100,那100也行
3.重點還是在合約的內容:
A.雙方違約時的違約賠償
B.這段期間內的權益問題
C.有沒有貸款的問題
D.這段期間內物件如果發現瑕疵,買賣雙方應該要怎麼處理

另外,賣方的違約賠償才10%,換句話說,600萬的房子到十月有人出價700萬(高於660萬),賣方的違約風險就相當高,對買方相當沒保障。

其實拖延過戶的問題在於風險
如果這幾個月內原屋主把房屋拿去抵押或是當做擔保品的話,以及被人假扣押的話,或是訴訟被注號,這就有風險上的問題
ROLL TIDE
BAMABOY wrote:
其實拖延過戶的問題在...(恕刪)


如果擔心的話可以請代書做限制登記

因為只有抵押權會跟著房屋走 其餘債務不會

ppjeff wrote:
各位大大好最近看到一...(恕刪)


第一頁盡是天兵
查稅補稅都是白紙黑字看申報日期的
這哪有什麼逃漏稅的問題

ppjeff wrote:
各位大大好
最近看到一間房子,價錢算合理600多萬
但是屋主因奢侈稅的問題,4個月後(10月底)才能交屋
仲介說目前做法就是我們這邊要先付一筆訂金,放在仲介公司專戶
屋主將印鑑證明及權狀押在代書那
雙方先簽一份契約(協議書),約定10月底交屋,如有一方反悔須賠償對方成交價10%的金額
等到10月底的時候雙方在簽一份正式買賣契約,並辦理過戶貸款交屋事宜!

1.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否會被查到?查到的話我們這邊會有甚麼樣的法律責任?
2.因無法馬上交屋,所以訂金可否要求只先付10萬?
3.是否還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只能先跟樓主說, 這棟樓酸民一堆, 都純粹打嘴砲而已
我最近也實際run過一次你的問題,
1.首先,你目前簽的並不是購屋的買賣合約,所以原屋主的房子並未有買賣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逃漏稅的問題
2.你先給仲介的並不是買屋的訂金,是雙方期約的保證金,金額不一定,像我買的房子是3千萬左右,我押金給了100萬
3.這種雙方因為要避開奢侈稅所簽的保證期約,比較要擔心的是萬一有人違約後的問題,這比較複雜,也是簽這種約必須承受的風險,萬一有人要出更高價來買(超過房價10%),原賣方當然就有可能賣了
或是你找到更便宜更喜歡的,也就可能會有違約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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