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現實使用日期不符者為上述所云「更改」簽約日,包括與實際使用不符之契約簽訂時間。
樓主所云狀況為買賣雙方議定某日才買賣房屋並簽訂契約,並無所謂已將不動產交予買方使用而將簽約日往後,或「更改」簽約內容,或簽有兩約,而用其中一約(日期為滿兩年者)應付國稅局....目前狀況是,既尚未簽約,何來更改買賣契約之犯行?
以上所謂通謀、虛偽,常見規避奢侈稅方法有:假出租、真出售。或假信託、真買賣。 但重點是真的要有『假』這個字存在的事實。
另外某網提到:買賣雙方以契約自由原則簽立買賣合約,約定售屋方在其房產取得滿兩年後再進行產權移轉,以避開奢侈稅。這種交易模式早在國宅年代就存在,面對奢侈稅當然也可援例照用,只是過去國宅模式的交易,衍生很多產權糾紛,例如期間簽約賣方不幸死亡,其子女不承認 該筆房屋交易,或是在產權移轉之前房價大幅上漲(賣方反悔不賣),或是房價重挫(買方反悔不買)等因素,都可能導致房屋產權移轉生變,這在後奢侈稅年代也是可能發生的,買屋人是否願意承擔這類不可知的風險,都是交易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當房價波動較大時,房主可隨時毀約,寧可賠償違約金也不賣,這對買方來説是一個時間和金錢上的損失。
反之,則是賣方風險。
買賣前有看過前屋主的謄本,發現他持有未達兩年.所以在過程中有詢問仲介
是否有奢侈稅的問題.仲介代為詢問了兩次,賣方一直說沒有這個問題(後來發現 是賣方認知錯誤)
最後在來回攻防之後 也成交了.
不過 在繳交第一期款項後的兩個禮拜,房仲帶來一個訊息,說賣方想延後交屋,希望我能配合.
我就問 是何原因要延遲交屋? 仲介說賣方現在才發現有1/4的房價是要被課奢侈稅.雖然不到總價的10%
但也要幾十萬.所以 賣方想請我們配合.
那時 我跟仲介講, 我為何要配合賣方延後交屋? 對我而言有何好處?
最後 因為賣方沒有回應 我還是堅持按時交屋,事件就這樣落幕了.
我是覺得,有無奢侈稅的房子並不是重點, 重點是你買到的價格是不是你覺得合理又能負擔的價格.
當然啦,合不合理 只有買的人知道.
如果買了一間房子 要你先給訂金 然後等四個月再交屋. 如果買家願意等 那也無所謂.
但是建議 一定要把雙方講的話 白紙黑字寫下來
然後 請代書 做見證.
因為 沒有證據 任何事都可以反悔,尤其是在利益衝突下 更容易呈現出來.
ppjeff wrote:
各位大大好
最近看到一間房子,價錢算合理600多萬
但是屋主因奢侈稅的問題,4個月後(10月底)才能交屋
仲介說目前做法就是我們這邊要先付一筆訂金,放在仲介公司專戶
屋主將印鑑證明及權狀押在代書那
雙方先簽一份契約(協議書),約定10月底交屋,如有一方反悔須賠償對方成交價10%的金額
等到10月底的時候雙方在簽一份正式買賣契約,並辦理過戶貸款交屋事宜!
1.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否會被查到?查到的話我們這邊會有甚麼樣的法律責任?
2.因無法馬上交屋,所以訂金可否要求只先付10萬?
3.是否還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只能先跟樓主說, 這棟樓酸民一堆, 都純粹打嘴砲而已
我最近也實際run過一次你的問題,
1.首先,你目前簽的並不是購屋的買賣合約,所以原屋主的房子並未有買賣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逃漏稅的問題
2.你先給仲介的並不是買屋的訂金,是雙方期約的保證金,金額不一定,像我買的房子是3千萬左右,我押金給了100萬
3.這種雙方因為要避開奢侈稅所簽的保證期約,比較要擔心的是萬一有人違約後的問題,這比較複雜,也是簽這種約必須承受的風險,萬一有人要出更高價來買(超過房價10%),原賣方當然就有可能賣了
或是你找到更便宜更喜歡的,也就可能會有違約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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