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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一般約的仲介使用"同時告知"招數

不要在單扯仲介而已..

法官在企業對消費者都一樣啦...會偏向消費者..消保官也是都偏向消費者居多..

法官又不是針對仲介而成立的單位..

任何行業都會有不肖的從業人員..不要跟我說只有仲介才會有..每個行業都會有,只是方式不同,不是沒有..好嗎!

難道簽專任約的每次最後都會冒出出底價的斡旋嗎?更何況還有附加條件的斡旋,附加條件賣方不同意,有意義嗎?還是附加條件是不管賣方同意不同意..都要接受嗎?不賣就違約嗎?即然是附加條件,要雙方都同意才成立...

買賣合約,當然是都要雙方同意接受,才會成立..單方面就生效,那應該改名叫買合約或賣合約..

附加條件如果不合理,誰要同意...在場的如果有一天變成賣方時,不合理的附加條件你們會同意嗎?曾經有人說,附加條件是風水師或家人看過才算(賣方可以說那請風水師或家人看過他在考慮價格要不要同意),貸款一定要九成,這真的是外行人說外行話..請他現在是找任何一家銀行房貸可以貸九成的...以前可以,但現在房市政策,銀行貸款被金管會管控..九成,有寫跟沒寫一樣,因為根本就不可能的事..

貸款押八成就已經不容易達成了.還押九成,就算沒常在買賣房子,聽也覺得現在貸款要九成是誇張了!
需要誰誰來看的...賣方就請對方誰誰看完再說..或者根本就不用接受附加的條件,直接回絕就好
陳小春2525 wrote:
這句話千真萬確,這也...(恕刪)

lily3682 wrote:
樓主千萬不要說出來因...(恕刪)


你被砲了耶!!!

雖然不知道砲你的是不是仲介啦

不過至少我知道過去你的發文是這樣的阿

不然聽聽你的建議

以後碰到問題都不要把事情PO出來

不然到時候又被告毀謗,那就得不償失,你說對不對??

如果對方還真的告贏,那你就真的是毀謗了~~那就真的糗大了

還是老話一句,有圖有真相

要開版說別人不是,話也要說清楚


我是仲介 wrote:
你被砲了耶!!!以後碰到問題都不要把事情PO出來

不然到時候又被告毀謗,那就得不償失,你說對不對??

如果對方還真的告贏,那你就真的是毀謗了~~那就真的糗大了
...(恕刪)

被砲了,然後呢?????
事情我鼓勵大家把房仲的黑心故事說出來
但店名就不必了
房仲會用話術騙你簽約後,就一切認白紙黑字(請參閱我的分享經驗)
如果店名及房仲姓名公佈出來,就會直接有關連(如同跟房仲簽約)
不公佈只分享故事,
房仲只能在那邊喊但拿你沒轍(如同不跟房仲簽約一樣)
如你說的,房仲確實會以提告毀謗來恐嚇消費者
因為我那家房仲傳來的簡訊,也是說牠保留簡訊,要我勿涉毀謗...
我馬上回牠一封我要把這件事搞大,讓所有人來評理...
對付房仲真的如謝安真說的不要怕...
我相信樓主說的,因為我也經歷過一個月沒人看房,一小時到底價的噁爛伎倆
如果我當時跟樓主一樣選擇屈服,花錢消災...
我就發現不了真相,也會被房仲坑走一大筆
感謝樓主分享此經驗,
讓我知道除了專任約不能簽之外,
連一般約收定的權利也絕對不可放給房仲....
持續學習中.........



陳小強 wrote:
任何行業都會有不肖的從業人員..不要跟我說只有仲介才會有..每個行業都會有,只是方式不同,不是沒有..好嗎!....(恕刪)

遇到一個黑心攤販偷斤減兩,只要一次,頂多幾百塊,以後永遠不去買就行了...
遇到一個黑心房仲,想跑牠還用專任約把你牢牢綁住還要去法院告你要錢,
小則幾萬幾十萬幾百萬,
大則連住的地方都被坑走甚至得用幾年幾十年或一輩子來承擔.....
程度真的不一樣...
感謝大家回應
這種事情也沒什麼好 有圖有真相 事情過了就過了 是要有啥圖片?
至於有一些看起來就像仲介的回文 小弟就懶得搭理 你們自己開心就好
會把這件事情分享出來 也只是希望各位如果有碰到簽約的時候要很小心這些小小的細節

至於故事地點:台中
至於是哪一間就算了吧,說了又能怎樣? 說有名嗎?其實也還好...就是算小品牌的囉

對了.小弟朋友自己也是律師,他只是很不想要上法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要花這個時間去爭訟,以他的學經歷跟資歷很快就賺回來了

謝謝各位關心


陳小強 wrote:
不要在單扯仲介而已....(恕刪)


建議簽一般約比較沒糾紛,不過想簽專任約的也是可以去試看看!





shnh38 wrote:
感謝大家回應這種事情...(恕刪)


律師工作就是到法院開庭,當了律師又不想上法院,就真的很怪了!
這年頭真的有律師不懂契約又不想上法院,他的律師牌是怎麼考的,真是怪人怪事了!

那你可能對律師的認識太狹隘了 謝謝
律師 也有可能是在企業界裡面服務 也有可能是具備教職
陳小春2525 wrote:
律師工作就是到法院開...(恕刪)
那也要告贏才有....法官在自由心證部份確實是在企業對消費者時是偏向消費者..

消費者對企業確實也是弱勢...

你以為只有遇到仲介才會有幾十萬或百萬的糾紛...沒想到你的世界還真小..

被詐騙集團騙到..幾乎都是無解..拿不回錢的一堆..被騙一生積蓄的一堆..抓到車手告贏也拿不到錢,錢早就不知道跑去那了..仲介用偷吃步方式,又不是百分百贏..法官也自己會判斷,你老是只說對自己有利的,單方面講仲介的做法是不合法,,但這也是你的說法..單聽你片面之詞..並不代表就是事情的全貌..

覺得自己受委屈,會講自己不利或不對的地方嗎?正常來講當然不會...一面倒的說是對方的錯..這沒什麼好奇怪的反應,但不代表你就是對的那一方..


lily3682 wrote:
遇到一個黑心攤販偷斤...(恕刪)
陳小強 wrote:
那也要告贏才有......(恕刪)


遇上詐騙集團只要不上當就不會有損失。
與房仲有糾紛大都上法院,上法院一切講證據,無證據不得推論為事實,且法官心證是偏向消費者!
遇到房仲利用訴訟來詐欺,無證據的情況下,國家也是幫房仲來要錢,不想被騙都不行!
就算日後找到證據,房仲早已經逍遙把錢花光了,大家都是很清楚遇到詐騙集團,被騙後是很難能把錢要的回來!
依目前法官判決詐欺犯的刑責,騙500萬到手未和解情況下才判刑10個月左右,等於關一個月就賺50萬...

分享最近的判決案例給大家參考:

裁判字號】 102,上訴,451
【裁判日期】 1020501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自定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稱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18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稱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968號、第19609號、第323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3、8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王自定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之附表一編號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偽造之「王勝輝」署名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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