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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課稅,已經是現在進行式?


感覺上好像真的是在做對的事情了~~
http://www.wretch.cc/blog/blackmeat76
馬路消息:

投資客聯盟已經破解~~一片蛋糕

http://www.moneydj.com/tax/content.djhtm?a=04-02

根據上述說明,只要購入時總價不變,但刻意分開寫建物和土地的價格(建物把他寫高)

賣掉時土地賺錢,只要繳土增稅就好

而建物賣掉,把它弄成賠錢的狀態(建物年年折舊也是很合理的事!)

就不用繳財交稅,財產交易損失還可以抵稅呢~~~

投資客聯盟關心您~~~~
Qn_of_swarm wrote:
根據上述說明,只要購入時總價不變,但刻意分開寫建物和土地的價格(建物把他寫高)



刻意分開?????
本來就要分開好不好??
最原始的房屋開始收期款時,建商就必須把土地款、房屋款分開開立發票向買方請款,為何要分開?因為前者免稅、後者5%營業稅。
因此首購契約,土地款、房屋款就要分開,買方才知何時何期繳納款項分別為何。

我學財稅的
以前的工作常跟國稅局有往來

那些「理財專家」我聽他在喇叭

我之前就說過了,十幾年前的舊資料國稅局或許沒有(媒體申報、資訊建檔)
現在資料庫都有資料了

建商出售房屋,會把土地款、房屋款分開開立發票,前者免稅、後者5%營業稅。
即構成所謂之『土地房屋比』,常見為6.5:3.5、6:4、5.5:4.5、甚至7:3我也看過。

好了,重點來了,既然開立發票之資料國稅局都有,那為何我強調十幾年以內資料國稅局才能查到?
因為早期營業稅申報(媒體申報、網路申報)並不普及,營業人以人工申報居多,因此國稅局調早期資料很不容易,有些甚至已銷毀。

所以國稅局掌握有所有建案之土地款、房屋款比例

你以為出售隨便你「自己認定」土地款、房屋款比例嗎?

還理財專家咧?當國稅局傻蛋嗎?


blessme wrote:
所以建商假設按7:3賣一個建案的房子,後面轉手的人也可以按這個比例去拆分買賣嗎?

剛查了一下:
「房地比」是指房屋及土地占不動產所得的一定比例。其公式為: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 土地公告現值)。



這點我先跟大家抱歉一下

我出售是由仲介負責,他們當然會依法算的好好的給我。


但是我要講的重點是

絕對不是樓主說的『自己可以刻意把房屋款寫成"賠錢出售"』

請不要誤導大家
blessme wrote:
所以建商假設按7:3賣一個建案的房子,後面轉手的人也可以按這個比例去拆分買賣嗎?

剛查了一下:
「房地比」是指房屋及土地占不動產所得的一定比例。其公式為: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 土地公告現值)。


確實

資料如下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1/1/12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個人出售房地,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小弟說明:例如跟建商買新屋或預售屋,會有土地款、房屋款,未來住戶出售時,合約通常只有一本,載明總價款)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出售一棟房屋之財產交易損失600萬元,
(小弟說明:我猜甲君聽了狗頭軍師的話,把免稅的土地(僅繳土增稅)作成賺錢、房屋作成賠錢,這邊案例說的賠六百萬,應該指的是甲君申報時把房屋款作成賠售)

經該局查獲其出售時並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係以總價4,100萬元出售, (國稅局) 乃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2,300餘萬元,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核定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1,800餘萬元〔買賣差價× 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土地公告現值)〕,甲君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如買進或賣出時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致無房屋成交價額可計算時,依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釋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提醒民眾,應妥善保存房屋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費用憑證,以利日後申報舉證,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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