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共同繼承問題?

就我所知.目前已經超過三個多月的時間了.也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不知道結果後來會演變成甚麼樣呢
辦分配繼承,有卡債不要分配不動產。


金額不同不足時,協商出售不動產才能正確分配。

如果已經超過三個月

那就不能指定那一種了
除非房子與其基地是債務人單獨繼承,不然銀行應該無法就繼承之土地或不動產單獨拍賣,

若繼承後為各繼承人分別共有,銀行頂多也只能就債務人的應有部分為拍賣,而非土地或房子的全部或一部為拍賣,

結論:1.拋棄繼承,銀行無法就該不動產為強制執行
2.若與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此不動產,銀行頂多只能就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持份)為強制執行,而非該不動產全部或一部!
有很多人回答得真的蠻不可思議

欠債人為兒子
父親並沒有當保證人
遺產為共同所有

兒子繼承後
頂多可以要求銀行法拍那持有的那一份
其他人的權益應不受影響

除非是父親在外頭有欠款或是當保證人
但是這樣也是可以解決的
在繼承前
去法院申請公告
請債權人在公告期間就遺產部分進行追討
超過期限形同放棄債權

這是前陣子我繼承祖產時
代書跟我說的

附圖一張
我也是繼承三分之一
另外兩位是我的伯父

將房子登記為五人公同共有,銀行就無法執行扣押和拍賣了。

但這只是緩兵之計。不過可以拖到這位兄弟死亡。
看不懂TOP 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

有一種東西叫代位繼承,,,,

不辦繼承,,,由債權人向法院以所有被繼承人為被告,,要求分配遺產,如能取得協議最好不行就按平分,,由債務人取得分別共有之持分,,再對持分加以拍賣,,,,,,

===============================================================
臺灣臺x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簡字第x號
原   告 中x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x松
訴訟代理人 官x琪
被   告 劉x璞
      劉x琪
      周x珍  原住同上.
      劉x梯
      劉x秀
      劉x娟
兼 前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x詡
被   告 劉x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之被繼承人劉x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原物分割,由被告按附表所示之分配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x璞、周x珍、劉x秀、劉x娟、劉x詡、劉x珠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被告劉x璞之債權人,對被告劉x璞有新台幣(下同)141,466元之債權。被告之被繼承人劉x雲於民國97年11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告周x珍為其配偶,其餘被告為其子女,為劉x雲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為1/8,迄今未協議分割遺產,被告劉x璞亦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46條規定,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劉x璞請求全體繼承人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劉x璞、周x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其餘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原告主張伊為被告劉x璞之債權人,被告劉x璞與其餘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劉x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繼分各1/8,因被告劉x璞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被告對於分割方法亦無法達成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535號支付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劉x琪、劉x梯、劉x詡、劉x秀、劉x娟、劉x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被告劉光璞為附表所示遺產之繼承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被告劉x璞請求分割遺產,即無不合。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此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民法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系爭遺產以原物分配於共有人,並無困難,以原物分割,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每人各分配1/8,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


所以上面很多網友真是
樓主的目的應該是要避免繼承的房子別被處分掉吧?
畢竟因為其中一位繼承人的欠款導致其他人繼承受到影響實非有理
思考一下後
個人認為是不是可以在遺產協議分割時,協議讓這位欠錢的繼承人別來分配遺產
(樓主有說他應該超過可以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了,所以拋棄這條路沒辦法了)
當然前提是在協議時,這位欠錢的繼承人要理虧同意才可以
否則最壞的情況大家鬧翻了上法院來裁判分割
如果據此為由向法院聲請時,不知道能不能判成一樣的結果?
當然一定還有其他因素,目前我還在唸書沒接觸過實務,無從想起...
但是如果真能達成將這位欠錢的繼承人排除在繼承外的話(比如把他的應有部分買下等等)
那麼似乎就不會因為他一個人的關係使房子的一些持分遭拍賣掉給外人
否則真由銀行代位辦理繼承,請求法院分配遺產時,將持分均分後,每人雖已得到該有的應該部分
但房子一旦遭拍賣,我想這不是樓主樂見的~
最好的情況,應該還是要回歸到銀行單純針對這位欠錢的繼承人來做處理,
似乎才不會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以及遺產仍可完整的保留給自己人用。

(同樣地~如有錯,還請包涵)
BoBo飛天 wrote:
樓主的目的應該是要避...(恕刪)


有一種東西叫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除非他虐待父母要不然特留分是永遠在的,,,,既然提起訴訟就會先查封此不動產,,,,至於能不能協調成債權人放棄,,,私下拿錢讓銀行拿不到,,,我想法院是不會准的,,,,

承上例,,,協調不成就大家分一樣多,,,,結局應是持分(不是整個房子)被拍賣,,,,其他人買不買就再說,,,,
小虎先生 wrote:
有一種東西叫特留分,...(恕刪)


特留分是針對被繼承人所設下的限制
避免被繼承人在生前立遺囑把財產都遺贈出去,使繼承人完全繼承不到所設的規定

如果能透過協議,以各種可行的方式,在遺產分割協議時,讓欠錢的繼承人同意自己不加入繼承之列
透過全體同意的遺產協議分割,只要取的繼承人的同意,即使有違反特留分,也沒關係
這樣銀行就只會針對這位債務人來處理吧?
有大大提到銀行代位辦繼承登記的情況
目的是要讓繼承的財產可供處分執行嗎?
但如果前提是不要讓祖產房子被拍走
那麼真的要走到那一步嗎?
不能透過上述的方式避免嗎?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