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如何阻止仲介從履保帳戶中扣服務費


caxman wrote:
全帶么 wrote:
這就是台灣人

又要賣高又不要付錢

還一付理所當然

你要的是實拿

仲介調多高那是人家本事

沒超過你該付的4%就好了

你自覺賣低了當初就不要簽

講一堆還不如說你是哪個社區

大家來察一下那附近成交行情

若你真賣得好價格

不付錢說不過去叭

另外我第一次聽到買方付服務費也跟賣方有關

你的意思

是應該賣你房子仲介一毛不收嗎

莫名其妙

你去美國去日本

人家是買方出多少給屋主看

屋主確認要賣那就是賣 服務費沒人再跟人用喊的

就只有台灣

房子超難賣 買賣雙方又都不想付那你為啥又要給仲介賣

我自己是仲介

賣過自己2間房子

一間成交435 我付17.4萬

一間785 我付30萬

我們仲介自己知道做仲介很辛苦 在服務費上也不會太苛刻

反倒是一般人明明現在房價比之前買的多快1倍

服務費還不付又一付裡說當然的樣子

我只能說這就是人性...(恕刪)


這就是仲介的嘴臉。)
仲介的嘴臉?請問這位仁兄哪裡說的有不對的地方?人
lilice wrote:
有些詭異...那你的各項稅金是用1165萬還是1172萬去算??

買方如何出價斡旋是一回事...(買賣討價還價本來就那麼回事..只能說樓主棄守太快了..)

但樓主妳怎會同意明明1165萬的房子..成交價寫1172萬?..抑或有其他有內情...(恕刪)


你覺得詭異的地方也正是我所懷疑的事

既然樓主自己都玩這種兩本帳簿的招式了.......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嗎?仲介也是學樓主的不是嗎?
說真的

是你自己願意賣這價格!!

你會答應賣這價格,卻又不給服務費,還滿奇怪

當然這是你跟仲介方溝通,是你們的問題

也許你會賣這價格是因為目前為止初最高的就這一組~不然妳不會賣的啦

既然服務費折讓單你都簽名了,理所當然那7萬你還是得給阿

畢竟仲介也賣到你願意實拿的價格,只是沒賣一開始合約所給的價格

服務費折讓到後面只剩下7萬,你連這7萬的服務費都不給

至於買方要給仲介多少

說真的,不關妳的事情

就算買方要私下給仲介一百萬也不關妳的事情

前面編謊言說那7萬買方要給的

講直接一點,那也是他去跟買方拉價格拉出來的

我知道你會不爽的理由是什麼

就是你透過仲介沒賣到一開始的價格你一毛錢都不給

雖然現在這價格你也願意賣,但是你不想給服務費!!!!!!!!!!

就是不想給服務費這麼簡單!!

過程仲介編什麼謊言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仲介賺你這邊7萬你在不爽而以

仲介辛苦,現在那個上班族不辛苦?我也辛苦好幾十年賺錢買了這房子,知道被高買低賣之後,難道就該甘願被騙?

台北我也剛買房,價格漂亮,跟仲介談好的服務費我也沒意見,我並沒有不想給錢,若誠實做生意,該給我會給,現在知道被騙,如果換成是你,你摸摸鼻子說算了嗎?
你同意1165......成交上面寫1172......
這點你都同意了,白紙黑字要把那個折讓單無效有點困難(我沒看到那折讓單啦,不過應該是他們制式表格吧)
針對折讓單去打官司,你一定打不贏,而且還有做偽價被政府罰錢的疑慮

你應該針對他的服務與詐術去處理,不過.....要舉證就要看你有多少證據,我認為有點困難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如果講明了你還會給那7萬???

講都很好講

假設今天收斡旋1180跟妳回報

你也只是從1300降到1180實拿

並不會給服務費

這就是現實!!!

然後仲介在自己去跟買方拉價

然後買方說我出最高就1180!!

要服務費自己去跟賣方要~

然後仲介自己再摸摸鼻子跑來找你

然後在被你罵回去

結果兩邊都沒服務費來幫你們做白工?

就好像你去夜市買衣服

對方說賣800成本價了

難道你發現他進貨成本才400

你會去告他詐欺??叫他吐出400嗎??告他當時說賣你成本價,可是卻多賺400??

拜託這都是每個行業都會的行銷手法

都成年人了,是不是在決定任何事情時,都該先想清楚再簽約呢???

合約簽了再來說這些都來不及

只能說,你還是認了你當時簽的實拿數字,畢竟那也是你願意賣的數字不是嗎?
我是仲介

過程仲介編什麼謊言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仲介賺你這邊7萬你在不爽而以

...(恕刪)


請教個位有法律專業的大大,這種做生意過程欺騙購不購成詐欺或背信?
caxman wrote:
請教個位有法律專業的...(恕刪)

二、普通詐欺罪:(又稱詐欺取財罪)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成立須符合---
1.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此為意思要件
2.須施用詐術 ---不限積極故意的施用方式。即使方法簡單的消極不作為亦包含在內
3.令被害人陷於錯誤---舉凡欺人使陷於錯誤或利用人之錯誤
4.須使本人或第三人因而交付財務者(依自己意思為之)

三、其它:
第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39-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一、可罰的詐欺與不可罰的商業行為如何分辨,既要兼顧消費者利益,同時不壓抑合理的商業活動,往往不易一刀兩斷、清楚區別。故法律規定的「詐欺罪」其構成要件為何?其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幾年(指單一行為)?
(一) 在所有犯罪型態中,「詐欺」勿寧是一般人較常談論,甚至有切身之痛的(被詐騙集團或他人詐騙的應該不少)。但也因此,一般民眾往往會自以為只要自己被騙,對方就應該構成詐欺罪。惟事實上法律對成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訂有嚴格的條件,須就個案做分析判斷才能斷定是否成立詐欺罪。尤其,實務上可罰的詐欺和不可罰的商業行為,該如何分辨,其界線也不是很清楚。主要的原因在於基於商業競爭激烈,商家多多少少會誇大產品的功能。法律就詐欺罪的構成要件除主觀上需具備「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外(指對犯罪事實有認識而且想要取得不法財產或利益的意思),其客觀構成要件最為重要。可圖示如下:

(二) 所以我們可以將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定義為:行為人施用詐術,因為此一詐術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又因為此一錯誤導致被害人為處分財產之行為,而處分財產的行為又導致了被害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詐術指的是傳遞不實的資訊。所以將贗品充當真品出售,中古車行老闆將車輛的里程表調少以賣得較高價錢或計程車司機調快計費表皆屬傳遞不實的訊息,都是使用詐術。至於借錢不還或到餐廳白吃白喝,是否構成詐欺,依前面所說的構成要件判斷,要看行為人一開始是不是就有用詐術的意圖,例如提供假資料讓借款人以為對方有足夠的清償能力或明知自己身上沒錢仍至餐館大吃大喝,如果不是就可能只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糾紛。但這些往往牽涉內心事實的認定,於實務個案上須經調查證據才能做出判斷,惟內心查證未必容易,卻也是不爭的事實。詐欺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採一罪一罰。



------------
實際交涉的是你,構不構成詐欺,你看一下應該可以判斷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你都已經確認實拿價格了還要講什麼?

不然仲介要賺啥?

caxman wrote:
仲介辛苦,現在那個上...(恕刪)


我有說上班族不辛苦嗎

你只說對你有利的

你知道我們仲介一天工作幾小時嗎

最少14小時

我想請問若你去面試

老闆跟你說年薪48萬

最後工作了

他跟你說因為工作績效不好

改為年薪7萬 你能接受嗎

一堆屋主賣房子

都不用替別人想的

更甚者有人直接跟你說不管你賣多少我都不付錢

請問你教我怎麼辦


成交房子仲介會出招

都馬是屋主難搞不付錢 不然誰想這麼做

我自己賣我的房子

簽約只要30分鐘

對方仲介連跟我哈拉都不用

一下子就簽好了

我只想既然他們努力這麼多找到買方

不管賣多少價格

只能說時機不好或運氣不好

而不是去怪仲介不努力


現在一堆仲介亂搞

都是屋主養成的

不信看你就知道

希望全天下買房子的好客人們

別在一昧怪仲介了

仲介會讓你感覺不好

通常是屋主那邊反反覆覆

不會是仲介要故意搞你

因為

仲介根本沒有權利決定成交多少金額

一切都是屋主能決定
  • 2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