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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已賣屋並要求搬家(已與房東協調完成~謝謝大家的幫忙)


ho4856 wrote:
你有租金匯款的證明,...(恕刪)


+1
已有租賃事實但是卻還沒有簽訂租約
恭喜啊~
只要按時繳付租金要住到何時再搬全都看你心情了

口頭也是契約的一種(重點是要拿得出證明)
2F轉至8F是樓主跟2F及8F房東3方都同意的事
所以樓主的租賃關係也已從2F房東轉移至8F房東
因此跟2F房東已算是解除租賃關係
但8F房東已有讓樓主入住的事實,且收了租金及押金
卻遲遲未跟樓主簽租約,那就是8F房東自己的問題了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債的相對性
特定人得對特定人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租約
為樓主得對二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小弟看來
八樓像是二樓(出租人)的履行輔助人
或是八樓承擔二樓(出租人)的契約
就先要想清楚了
兩個走法大不相同
沒有律師資格的不要誤導別人
聽你這樣說 屋主聽起來是有提早告知你 而且是提早一個月以上通知你 另外三月份也退你房租事吧。代表他人應該是還不錯有考量到妳的難處。 另外客觀來說 你們並無合約 而屋主也願意主動提出善意 我想這也屬難得 , 因為如果像樓上其他大大說的 對你沒有比較好。我想的是如何讓事情能二全其美。
如果搬家已是事實,你可就情理請她補貼你一點車資。我想會比較合情理。而不是死硬 因為事情無法順利處理還是無用。
一些人都以為上法院是很簡單的事
不管告人或被告
都是要花很多時間和精力的
而且這種一定會走調解委員會
介時一定和解處理
對方都說願意付租金到四月
錢拿一拿走人 或許比較實際

hogantai wrote:
一些人都以為上法院是...(恕刪)



沒錯
告人哪有那麼簡單
要有證據之外
再加上那個時間跟行程
都可以拖個一年半載
如果樓主你有時間那就這樣玩
沒時間的話
現任房東提出的條件也不差
真有必要搞到像其他人說那樣?
只因為你有租約在先
房東不可以要求你搬走

整體事件來看
房東並沒有任何鴨霸之處
還開了一個不錯的條件給你
你還想怎樣呢!?
他要你3月底前搬出去
現在到那時候還有一個多月
應該不至於找不到房子
頂多搬家費用
你看能不能再要求房東幫你出一些

但如果你真想要搞到那麼累
那就兩造雙方上法院
就算打贏官司
你也沒得到什麼好處
你租約只到年中
這個官司要開庭可能至少會到年底
到底誰吃虧你自己想想看
買賣不破租賃是沒有錯,但是你和八樓屋主沒有租約
這種狀況很難主張,新屋主還是有很多方法可以結束租約
就當自己賺到一個月免費住宿,拿錢走人不是很開心???
幹麻找自己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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