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愚見,因為土地法第34-1條僅有債權效力只對相對人有效,所以若你大伯出售樓主可能只能告債務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所以樓主大伯就算賣給你堂弟只要移轉過戶完後,你堂弟就成為分別共有人!除非最壞打算是上法院,依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主張你大伯跟你堂弟的契約無效....不過非常難舉證,你要證明你大伯跟堂弟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證據~
supertaiwan wrote:我就不能靠常跑地政事務所,找處理案件的初審或專員說明我的情況,嗣後我大伯辦移轉時請他們通知我這樣嗎? 以前當承辦時有人這樣玩的寄存證到地政說明除非當場立書否則絕對不會同意或立同意書順便附本抄送你大伯樓主大伯大概是想學新任行政院長避贈與稅吧雖然卑鄙了一點但這不違法樓主依法找伯父麻煩也說得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