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tliu1207 wrote:
1在此期間,賣方仍可將房屋自由轉移,買賣,過戶,贈與嗎?有無構成一屋二賣?
2同上點,則如此有無對我造成詐欺行為?
3若真走到法律訴訟以討回賠償金,而賣方若於近期緊急脫產,難道法律無任何約束力?
4明天過後會立即寄出存證信函,請問我該催告幾次後可以開始訴訟?需要先找調解嗎?需要申請假扣押?
5我可以先拿回我原付的定金(由仲介保管),而不算是契約解除嗎?(因為是付現金的)
6此期間我是不是最好不要下要約其他房子?不然賣方突然簽約,我變成同時成交兩間房??
1.可以,賣方還是可以將產權移轉給第三者
除非你假扣押他的房子,只要沒有限制登記,屋主要賣就賣
2.當然沒有詐欺,就是違約而已
頂多就是民事賠償
3.所以就趕快假扣押他的財產
4.催告一次就可以了,看你是要先找調解委員會還是直接提告都可以
5.最好先不要拿回來,因為拿回來仲介一定會要你先把要約書拿回來
或者簽收要約金,根據民法收定金推定契約成立,如果你把定金拿回去的話
契約就不見得成立囉
6.當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