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666 wrote:
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恕刪)
我只和信義和永慶合作過
我委托的房子不論成交或未成交
我都沒有看過仲介曾提供過被帶看者的資料給我
那也就是說
仲介未提供,這個條款就不成立
那還要談什麼服務費的問題??
更何況,要簽一般約的時後
就是給這個仲介機會
賣方直接畫掉這條就好了
不同意就不用簽了
還在意什麼????
重點就是
你到底簽名的時後
合約上面說了什麼你到底有沒有看???
如果簽了合約再說被騙,說實在的,那就真是活該了
我之前也有仲介介紹我剛好我已追蹤到的案子給我
當我告訴他我已談過只是還談不下來,他也要先我簽斡旋他代我談
(這是仲介最常用的手法,不論你開多少錢,有沒有機會成交都要求你先簽。
因為你一簽,就少掉了一個和他們競爭的對手)
問題是斡旋書上就有這一條
我要求他們畫掉,他們不畫
我當然不會笨到去簽
一簽下去,我不就被他們綁架了.....
那就不用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