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1598 wrote:
在法律允許內致富,還要去區分哪種是創造性財富?哪種是剝奪性財富?在街上批發一些蔬果來賣的老人家,他賺的是創造性財富 ?還是剝奪性財富? 如果是被你歸類為剝奪性財富,老人家要餓死在家也不賺這個錢嗎?
還是你也要給他冠個"為富不仁"?法律都允許的賺錢方式,為什麼還是抹黑呢?除了是仇富心態,還有別種原因嗎?
...(恕刪)
今天如果你舉例的這個賣蔬果老人家,趁颱風天囤積了上百噸的蔬果
那他是不是為富不仁?是不是該賺這個錢?
政府的見解顯然是:1.這是為富不仁 2.他不該賺這個錢
所以政府會抓菜蟲、會抓大量囤積的人
法律允許你賣菜 但是不允許你囤積蔬菜、哄抬價格
那房蟲囤房哄抬價格呢?
政府的見解顯然跟老百姓的一般認知不太一樣
但是這種事是政府說了算嗎?
你的邏輯只能說符合政府跟立委的看法 但是卻不符合經濟循環跟一般老百姓所想要求的最適結果
至於為什麼符合政府跟立委的看法?因為有太多官員跟立委自己就是炒樓炒房的,他們當然不可能讓法律禁止這種賺錢方式存在,託那群在台灣一向評價很差的官員立委的福,你也才能在這邊大剌剌地說『法律都允許的賺錢方式,為什麼還是抹黑呢?』這種話
那為什麼我們說這是為富不仁,不是基於仇富而是基於其他客觀原因呢?
樓上有人提過了,世界也表演很多次給你看了,基本上,已開發國家的經濟榮景大都是以房地產泡沫作為結束的(美國例外),而老百姓生活難過,也多半是因為資源過度集中到房地產上面,導致貧富差距擴大、收入分配不均,可以看看現在的西班牙銀行,呆帳率高到不行,就是拜房地產爆炸所賜。
所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法律允許的事,不代表這是對的,很多時候是指 制訂法律的政府怠惰以及審議法律的立委貪婪,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