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仁 wrote:
還是請你看一下要約書...(恕刪)
如果我是屋主,應該不會跟你要3%的違約金,又要上法院,到頭來搞不好又要不到3%,亙!浪費我賣房時間.......
為什麼一定要賣你,反正我賣給別人就好了。 真的會要3%嗎?? 我想應該很少屋主會這樣要吧.........那會是誰要的?? 你自己想一下吧
如果到時仲介真的找屋主出來跟你談,你要確定是不是真的屋主........我覺得應該不是啦,8成是講說屋主的誰誰誰(代理人), 真的是嗎?? (許多都是仲介自己人演的)(一搭一唱)
如果我是屋主,這樣的情況叫我去,我會滿不高興的,我是叫你去賣房子的,你給我玩這一招,就算賣了你之後交屋過程中發生問題的機會也比較多,麻煩......浪費我的時間
還不是已簽訂合約
兩個方式讓交易失效
第一~審閱期
除非要約書上有明定已充分了解不須審閱期
且你男友有簽名確認~
不然這點是可以主張的......
第二~提出重新簽定要約書的要求
不是不要買阿~只是眾多考量後
決定調整出價~這是可以的
那就改出個賣方絕對不會接受的價格
就OK了~
最後~房仲一定會想盡辦法要你簽要約書
這是個逼迫買方的方式
所以簽要約書前~要三思
jenny1120 wrote:
我想請問 我跟我男朋...(恕刪)
我們在昨天已經寄出存證信函,表達我們取消該買賣邀約書,結果房仲今天打電話來,氣急敗壞的說,他花了很多天協調,終於賣方在今天早上答應不跟我們索取違約金,但沒想到他一回到公司就收到我們寄的存證信函,覺得不被我們信任、被捅了一刀。我很納悶,我說我們也很相信他一直盡力幫我們協調,但是要約書上也有寫說買方在期限內有撤回權利並須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所以我們只是執行了我們應有的權利。
我認為寄存證信函只是一個書面通知,也是我們消費者應該有的權利,為什麼是捅你一刀呢? 其實我也蠻難過的,因為剛跟那位房仲認識時覺得他是和我們年齡相近的熱血大哥,在過程他一直跟我保證他會處理好讓傷害降到最低,其實我也很信任他,但我擔心如果最後他真的盡力了賣方還是要索賠,所以還是先寄存證信函以保護自己。
另一方面,我將男友那天簽的要約書附本仔細拿來研究,真的發現當天簽字是非常倉促的(那天我不在現場)。在付本中的 : 審閱權方式 ○ 已充分瞭解契約內容,同意不行駛審閱權力 ○ 業已行駛審閱權利並瞭解契約內容 ,這兩個框格男友都沒有打勾,以及 選擇購屋意願表達方式 ○ 斡旋金契約 ○ 要約書 ,男友也沒有打勾。也就是說上述幾個選項男友都沒有勾選,也沒有仔細看過,連是否選擇用斡旋還是邀約出價,男友也沒選,只式在底下簽上名字、身分證字號等,是否就是代表此要約書其實根本不成立呢?
簡言之,房仲說過幾天會請我們來簽解約書,想請問各位,我的想法是這要約書根本不成立,是否還要簽解約書? 還是說簽了比較好(男友說還是去簽好了)? 請問簽解約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謝謝各位熱心指導
jenny1120 wrote:
另一方面,我將男友那天簽的要約書附本仔細拿來研究,真的發現當天簽字是非常倉促的(那天我不在現場)。在付本中的 : 審閱權方式 ○ 已充分瞭解契約內容,同意不行駛審閱權力 ○ 業已行駛審閱權利並瞭解契約內容 ,這兩個框格男友都沒有打勾,以及 選擇購屋意願表達方式 ○ 斡旋金契約 ○ 要約書 ,男友也沒有打勾。也就是說上述幾個選項男友都沒有勾選,也沒有仔細看過,連是否選擇用斡旋還是邀約出價,男友也沒選,只式在底下簽上名字、身分證字號等,是否就是代表此要約書其實根本不成立呢?
按規定是要給至少三天審閱期
也要跟買方說有斡旋跟要約兩種方式
如果都沒有跟買方告知,那就是仲介作業有疏失
可以罰六萬到三十萬(初犯大多是六萬)
這大概就是仲介有認真幫你不讓你被罰違約金的原因了
做事不按規定,話又亂講
遲早會出問題的
解約書的話首先把原本的要約書正本畫個大叉叉,然後寫作廢
然後解約書上寫仲介及屋主不得請求任何違約金或服務報酬
大概就這樣,其他的妳看清楚再寫
順便跟妳男友講,以後別隨便簽合約,要簽也要把合約看清楚
成年人簽名是要負責的
jenny1120 wrote:
感謝各位的回覆,我們...(恕刪)
買房賣房最終還是意願的表達
房仲只是做他該表演給你看的劇本
通常有一組買方拿單了
其他的業務包含別家仲介的業務就鎖單
仲介的任務就是要趕快簽約進行
他只是懊惱這一次沒有賣成
我以為賣方是真的很高興已經出售
只是仲介在這次交易角色可以扮演的更好
房仲很辛苦的
可是他可以更努力去溝通你沒辦法買的因素...
反而是樓主
真的喜歡一間房子就要努力去談成
在資金容許的情況下去完成他
如果真的喜歡這一間
價格重談也是可以
重點是你要或是不要
你在面對下一間也會有同樣的困擾
最多的干擾通常來自金主

物件本身通常問題不大
沒有一間房是百分百完美的
如果就賣方而言
賣方最在意的是合約進行順不順利
因為不順利等於是把自己的資產綁在一個莫明其妙的陌生人身上
對賣方是不利的
賣方最討厭簽約後還要上法院的買賣
才簽要約或斡旋就反悔的路人甲
那一點錢最好趕快拿拿回去
免的妨礙別的客人來看房
誰要浪費時間A那個n趴違約金
吃飽撐著跟自己做對
反而是以後你賣房子時別隨便收人家一點錢或隨便簽字同意賣出
買家錢最大
賣家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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